劳动法案例
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呢?
案例: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报告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实践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大量存在,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2.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合法吗?
案例:200813日王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公司只与王某签订一份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转正以后的工资为2000元。公司解释说,我们公司都是这操作的,只有通过了试用期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试用期合同合法吗?
3.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应如何约定?
案例:200815日小沙应聘到某外资公司做前台,公司与小沙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700元,转正后工资为1500元,合同签订后,小沙把合同拿
回家给母亲看,母亲看了以后觉得试用期的工资太少了,于是小沙决定请教律师,这份合同的约定是否有违法之处?
4.解除试用期的员工需要理由吗?
案例:何某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做翻译,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何某因病请了3天病假,在工作中有过几次小的翻译错误,引起了公司老板的不满,决定不再用何某,人力资源主管就通知何某到财务结帐,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何某不服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既然是试用期解除就不需要理由。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5.用假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北大假博士”刘某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按照博士待遇支付给刘某4万元安家费,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某到郑州航院上班后,学院发现刘某的工作表现很一般,学生反映也不好,刘某还要求提高待遇,郑州航院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局报案。法院最终以罪判决刘某3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在本案中,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6.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案例:某私营公司高薪聘请张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双方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董事长说:“给你定的工资是月薪12000元,不过丑话说前面,公司就不负担其他费用了,社保你自己解决。”张某想了想:“我刚30岁,养老的问题还早着呢?多挣点钱最实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张某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7.、“单一领导对单一下属的评价”能作为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吗?
案例:小王于20074月进入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担任网络发展事业部品牌市场部策划一职,月薪3500元,本职工作基本都能完成。网络发展事业部部长觉得小王有点慢性子,什么事都得催着点,所以一直不欣赏小王,年底公司规定,各部门自行考核,部门主管认为工作不行的调整岗位直至辞退,部长考虑再三,对小王的评价是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据此提出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降低了工资。小王不服,要求恢复岗位,补发工资。
11.不胜任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 试用期
案例:丁某毕业于人民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报社当记者,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
限从200691日至201191日。报社的岗位职责规定,记者每月完成十篇稿件,连续两个月没能完成的,视为不胜任工作。丁某到岗后,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任务,写的稿件编辑也很不满意,2006年底报社经研究决定,因丁某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丁某不服,要求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劳动合同。那么不胜任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12.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随时提出辞职吗?
案例:小金毕业后应聘到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公司刚成立不久,规模也比较小,只有十几个人。公司的老板开会说,咱们公司就不办社保了,手续太繁琐,你们都年轻一时半会儿也用不上,2007年咱们努力多挣点钱,年底给大家分最实惠。就这样小金干了一年,到了年底老板没少挣,给大家的就那么一点点,小金决定2008年不干了,可是要是主动辞职连补偿金也没有,太亏了,他想:“我可以提出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被迫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13.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有什么区别?
案例:周女士是某国有商场一名营业员,工作已经5年多了,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20077月合同又到期了,商场经理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不再续签了。周女士说,我在商场做了这么多年,现在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经理说不签就不签了,至少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吧。商场经理拒绝补偿。周女士听朋友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一回事吗?
1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案例:张某是北京服装厂职工,1998年全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张与厂里签订过多次合同。2003年又签订4年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71230日。20071210日,该厂召开办公会议,认为厂里人员富余,而且像张某这样的老职工技术也比较落伍,年龄也偏大,所以决定终止劳动合同。20071229日通知张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办理工作交接。那么工厂没有提前通知张某是不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17.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 20071月,刘某应聘进入某网络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将近一年的工作期间里,由于网络公司的自身经营出现了问题,效益明显下降面对裁员的窘境。此时,刘某也在应聘其他的公司,以求获得更好的发展。到了2008年一月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该网络公司考虑与一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公司人事经理到刘某说明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刘某是否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呢?
18.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案例:劳动者王某,在某电器公司工作了4年,在2008年以前工作了三年,在2008年后工作了一年。此时,该电器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该公司应当支付给王某经济补偿金,如果王某离职前平均的月薪是1万元,那么该电器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多少经济赔偿金呢?
21.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包括那些收入?
案例:大海是金园物业公司的职工,负责门卫保安,月工资800元,大海是个东北人,工作非常认真,脾气也很直,有一次,一个开奔驰的年轻人非要强行在本小区停车,按物业公司的
规定,小区内只允许本小区业主停车。所以,大海就不同意开奔驰的年轻人进小区停车,双方发生争执动手互殴,大海将年轻人打成轻微伤,后年轻人物业公司要求辞掉大海,公司与大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给相应的补偿金,大海的基本工资800元,奖金200元,加班费每月不固定,大海问,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包括奖金和加班费吗?
22.用人单位可以强制劳动者加班吗?
案例:在某公司打工的一个小伙子张某,正在追求一个女孩子,本周三就是这个女孩子的生日,小伙子想给女孩一个惊喜,精心地订了烛光晚餐,又买好了夜场的电影票,小伙子就盼着那一天的到来,终于周三快下班了,小伙子刚要走,部门主管来了,今天你和小李一起加个班,谁都不许走!小伙子一下就着急了,我女朋友等着我呢,主管说你看着办吧。小伙子想知道,这个领导有没有权利强制员工加班?
23.在那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加班?
案例:某自来水公司的修理工丁师傅,凌晨3点接到单位的电话,通知某地段管道出现事故正在跑水,让丁师傅赶往现场抢修,丁师傅想那么多年轻人,非让我去干吗?我不去,八小时以外谁也别管我,这个老师傅拒绝加班有理吗?
24.双休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还是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案例:某公司安排员工周六、日到单位开会,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小李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周某也没事,心想,加班也好,还能挣双倍工资。王大一直感冒,心想加班后我得好好歇歇,我要双倍的休息。单位安排补休两天,就不给加班费了,小李和张大均不满,单位的做法对吗?
25.什么是标准工时?
案例:吴迪与张红是北京外国语学院毕业的同学,毕业后吴迪应聘到某外企工作,外企适用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是朝九晚五。张红应聘到某酒店工作,酒店的考勤规定,每周一到周日每天上班五小时,张红上班时间长了就受不了,想休一天都不行,单位却说每天五小时每周35小时,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你还占5小时便宜呢,酒店也采用标准工时制,张红问酒店的作息时间合法吗?
26.职工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案例:韩林是某私营公司的财务主管,在公司工作了九年(实际参加工作已15年),20073
月身体不适经检查需做手术,持医院病休证明向单位请假,第一次请了3个月的假,韩林出院后很虚弱,医院也开具病休证明建议休息3个月,当韩林把假条交公司时,公司老板很不高兴,老板说,现在咱们公司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一歇就是半年,我这工作谁来做,我只能再招一个人,等你的病好了,回来再安排别的工作。韩林说,我在这也算是老员工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按规定我应享有九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你不能调整岗位,我只会做财务工作。双方引起争议,那么韩林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吗?
27.学生实习期受劳动法保护吗?
案例:张剑是一名大二学生,高职院校的技工类专业都有一年的毕业实习期,开学后,他也面临着毕业实习。张剑说,学生与工厂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一份由学校、工厂与学生的实习协议。进入工厂后,学生们也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但却无法享受与工人同等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等。让张剑困惑的问题是,大三毕业实习进工厂工作,身份是否属于劳动者?实习协议是否能作为劳动的证明?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实习,即实习人员出于教学、就业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只涉及在校学生。这种实习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没有最低工资之说。因为实习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旦学生在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的,两者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因其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则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学徒期都应当成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在此期间不幸患病的,还享有法定的医疗期。
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双方还是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相关劳动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按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