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 苏某是某高校大一学生,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他在暑期间到了两份促销工作和-份兼职录入工作。一个月过去, 苏某和三家公司约定的工作期限陆续到期。于是他分别向三家公司提出领取工资的要求,结果只有文化公司依约支付 800 元的报酬,其他两家公司都是一推再推。而且当他到那家商贸公司时,已是人去楼空,苏某欲哭无泪。无独有偶,当他到某信息服务公司时,当时负责暑假项目的负责人已不知去向,其他人都推说自己不清楚情况。当初苏某并 没有与他们签订合同,而且手里也没有什么证据。 此时,苏某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却被告知大学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构成松散的、暂时的劳务关系,实际并未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 保护。 这只是个例,每年有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要面临这样的窘境。对于这种状况作为一名在读大学生,我深有感触。当我 们利用假期勤工俭学付出劳动却得不到回报,权益受到了损害,却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诉,心中的委屈与悲愤真是无法言语。但是,我们更该深思,是什么原因使得我们总是吃亏。法盲,一个在大学 生体中极其普遍的现象。我们对法律的轻视使得法盲大量存在,作为公民,我们因该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 我们的合法权益。 当遇到这种情况,隐忍与仇视不是
最好的解决办法。我国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 的法律调整和约束,像这种情况,可以寻求《合同法》的保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 因为一方面可以获得锻炼, 还能赚取一些收入。 但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 无法寻求劳动法的保护,并且国家劳动部也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合同, 这使得许多大学生打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却因证据不足而放弃选择司法程序维权。其实,大学生们可以要求 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求职陷阱多与合同有关 ,故业内 呼吁毕业生补学劳动法。 三月开春,企业带着新一年的用工计划登陆人才市场,本应是一派供需两旺的好气象,但无奈求职者频频跌入 职陷阱 。日前,根据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与智联招聘携手进行的315特别调查,3000余名在沪求职者中,竟有半数 遭遇过求职陷阱”“中招的主要对象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1
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
 在学生求职过程中,总会有那些一些学生因为太单纯、太不了解社会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里,我仅就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问题与大四的同学们作个分享,希望对他们的求职过程有所帮助!
1.求职过程中的费用收取问题
尽管有关部门一再禁止企业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但每年都还是有不少学生上当受骗。
其中的一种方式就是让学生先交一定的费用来参加培训,说等培训完了上岗就把钱退回,实际上这些钱往往是有去无回。如果各位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任何要交钱的,一律不要给!
还有些企业说是要交一部分服装费,其实也是不合适的。毕竟员工是为你企业服务的,穿统一的服装是为了体现公司的整体形象,那为什么要员工自己掏钱呢?两个字……不掏!
2.合同的签订问题
    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到岗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时,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切记保护自己的权利阿!
    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如果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正式合同,待遇应该跟正式合同的待遇一样。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压低劳动者工资,各位大学生朋友也要注意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很多国有企业或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还在实行见习期政策,规定第一年为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是一年后的50%-80%。见习期跟试用期其实是不 冲突的,这是80年代的时候国家规定的,后来一直没有说废止,所以有的企业还在用,但还是合法的
3.服务期协议
以前常有一些企业对外地户口的学生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他们的理由是帮学生办了当地户口,现在看来其实是不应该的。因为单位帮学生办户口并没有额外付出金钱,其实是地方政府在给予户口指标,跟企业的关系不大。
能够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只有培训协议一种情况。一般来说,培训协议的服务期时间不超过5年,如果没有写明年限,一般认为跟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另外,如果培训协议中规定
的违约金过高,员工也可以提出置疑,违约金应该不高于培训费用。
考虑到很多人在培训后立即跳槽(因为在试用期内跳槽是不用给任何违约金的),单位于是便让这些参加培训的人提前转正,因为员工转正后跳槽的话就要交违约金给单位了。如果你真的想在培训后走人,那单位给你的转正申请你别签名,等培训一结束就给单位一个离职申请就OK了。
4.不要向单位提供虚假信息!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在招聘录用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被录用的,企业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跟你解除合同,所以建议各位大学生朋友把简历中的水份多挤挤,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5.派遣制
遣制员工近年来在电信、移动等大型企业中广泛使用(C类员工),因为他们的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AB类员工)有一定的差别,成本相对较低。现在《劳动合 同法》确实是规定了派遣制员工必须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和大学生
  初冬的寒意并未完全散去,中国人民大学世纪馆外人声鼎沸,这是人大2008年第一场大型校园招聘会。本校学生、外校、外地赶来的学生约1000多人排成的长龙将世纪馆包围了起来,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了解有一部法律已经开始施行,繁忙的求职阶段,他们也很少有精力来关注《劳动合同法》给他们带来的或多或少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知多少 
     “你和单位签的实习期多长时间呢?”“不知道!
  你觉得《劳动合同法》对你求职有影响吗?
  我觉得它对农民工更有利,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太大,我也不了解。
  这是记者在人大世纪馆外对一些应届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随机采访。
  想起当初差点被辞退的经历,2007届毕业生小宋依然有些后怕。当时她办理了派遣手续到一家事业单位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告诉她一年以后才能签聘用合同,什么都不懂的她接受了。而且在实习期间,单位没有给她上任何保险,多次交涉无果后,她决定辞职。
  她给单位领导发短信说明意图后就没再去上班,但半个月后,她突然接到单位电话说她被辞退了,档案将被退回学校并且辞退决定将放进她的档案。这下小周可急了,放进档案可就成了一辈子的事,以后还怎么工作呢?况且我又没犯错误也没违反规章制度凭什么辞退?原来单位是按照有关规定认为小周无故旷工15天予以辞退。但小周坚持她在不去上班之前已经短信说明了。双方争论未果,小宋只能求助于人事争议仲裁部门。
  调解过程中发现,单位的15天包括了双休日,而在该单位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本单位实行5天工作制,这就说明双休日是不应该计算在旷工内的。开始,单位的人事部门坚持他们以前都是这么算的。但经过专业法律人士的解释和协调,最终他们撤消了辞退决定并补交小宋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
  在这个案例中,这家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很可能是本来就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学生自己对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又知晓多少呢?某知名大学中文系的研究生小齐刚被广州某报社录用,当记者问及签多久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待遇时,他给出的答案是没仔细问,现在工作都困难,只要有单位接收,一般也不会计较那么多
劳动法 试用期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解廷民认为,现在人才市场供大于求,比如法
律专业的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做助理,几乎只有1000多的月薪而且没有其他福利,但依旧有很多人抢着去,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这样使得大学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无原则的让步,有些让步甚至违法律法规,比如零薪酬就业等,造成了就业形势严峻的恶性循环
  小齐还说:《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权益,而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来说,作用则不是很大。解廷民认为这种想法很幼稚。他说,目前多数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认识肤浅,难以适应高度竞争的就业市场。在学生没有太强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学校就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除了指导学生求职技巧、心理辅导等工作外,也要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是种保护
  在最近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说,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超过550万人,比2007年增加50多万,而2007年,140万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能如期就业。大学生和农民工成为最为社会关注的两个就业体。对于2008年毕业的学子来说,除了客观的经济环境以及自身条件,从今年1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他们本来就不甚明朗的就业
形势蒙上了一层更扑朔迷离的面纱。
《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兼职
  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元旦正式生效。《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所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各种媒体广泛报道的华为公司要求8000名职工先辞职后竞岗一事引起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的价值观和立法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体现出了更多的对劳动者的倾向性和人文关怀。那么,《劳动合同法》给兼职的大学生带来了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大学生兼职的首要法律问题是:兼职的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毫无疑问,兼职的大学生肯定是社会学和宪法学中的劳动者!然而,他们是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从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反映上来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长期拒绝为大学生提供劳动法上的保护。传统的观念是这样的:大学生只要没有毕业,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因此不是劳动者,也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并且劳动部1995年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出现了太多的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的现象。比如,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被认定为不是劳动者,就不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制定出比最低工资还要低的工作标准,就像媒体曝光的肯德基和麦当劳等企业一样。如果大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那么作为相对弱势的大学生,很难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即便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因为这一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却可以“合法地”与大学生签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以及在合同中写上其他低于最低保障的条款。
  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兼职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我国首次界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即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并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样就把大学生兼职纳入了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约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比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再有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即“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并不能享受全日制劳
动者的所有待遇,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用人单位不需向全日制用工那样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与对策
二、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到工作,而今年又有559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
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三、《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