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年的合同试⽤期三个⽉合理吗
劳动者在与⽤⼈单位⼯作的时候,双⽅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往往是在转正的时候才签订。劳动者先⼯作的时候往往会要求试⽤期,单位要求新员⼯试⽤期三个⽉却只签订⼀年合同,那么,签了⼀年的合同试⽤期三个⽉合理吗?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签了⼀年的合同试⽤期三个⽉合理吗
不合理。这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致可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中对试⽤期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 试用期
第⼋⼗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期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期已经履⾏的,由⽤⼈单位以劳动者试⽤期满⽉⼯资为标准,按已经履⾏的超过法定试⽤期的期间向劳动者⽀付赔偿⾦。
试⽤期离职不发⼯资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旦在⽤⼈单位实际做⼯,⽤⼈单位就应依法向劳动者⽀付报酬,你现在的现状,建议你写⼀份劳动仲裁申请书交到你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在劳动局内部,仲裁请求就要求⽤⼈单位⽀付报酬,数据可参照同⼯、同⾏业标准。⾄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向劳动监察⼤队反映。
签了⼀年的合同但觉得单位要求的试⽤期不太合理的时候,可以店铺专业律师提供⽀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