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法案例(通用9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 篇1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假如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是6 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假如劳动者在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假如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担当的成本为多少?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需根据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 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案例 篇2
  案情简介:王某于20XX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23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XX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分析: 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酬劳, 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肯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案例 篇3
劳动法 试用期  案情简介: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状况登记表时, 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确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峻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看法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