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道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道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了合理组织交通,均衡各条道路的交通量,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市区部分道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贵阳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五座以下(含五座)载客汽车:汽车黄牌
每工作日16:00至19:00(晚高峰)期间,在中山东路、中山西路实行单双号通行限制。即按车牌号尾数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晚高峰禁止在中山东路、中山西路上通行。
节假日11:00至19:00,在中山东路、中山西路实行单双号通行限制。具体通行规定同上。
(二)五座以上(不含五座)二十座以下(不含二十座)载客汽车:
每日7:00至22:00,无通行证禁止在中华北路、中华中路、中华南路、中山东路、中山
西路、西湖路、观水路(宝山路口至西湖路口)、瑞金北路、瑞金中路、瑞金南路、延安东路、延安中路上通行。
夜间(每日22:00至次日7:00)准许通行市区各条道路。
(三)二十座以上客车(含二十座):
每日7:00至22:00时,禁止在一环线以内各条道路上通行,准许在一环线上通行。(一环线指:由市南路、解放路、浣沙路、枣山路、北京路、宝山北路、宝山南路组成的环路。下同)
夜间(每日22:00至次日7:00)准许通行市区各条道路。
(四)微型货车、皮卡车、车长4.2米以内的轻型货车:
每天16:00至19:00(晚高峰)期间,禁止在一环线(含一环线)以内各条道路上通行;
白天非晚高峰时段(7:00至16:00,19:00至22:00),禁止在中华北路、中华中路、中华南路(大十字至邮电大楼)、中山东路、中山西路、西湖路、观水路(宝山路口至西湖
路口)上通行;无通行证禁止在瑞金北路、瑞金中路、瑞金南路、延安东路、延安中路、遵义路(服务大楼至邮电大楼)上通行,准许在上述道路以外的其它道路上通行。
夜间(每日22:00至次日7:00)准许通行市区各条道路。
(五)车长4.2米以上的轻型载货汽车:
每日7:00至9:00(早高峰)以及16:00至19:00(晚高峰)期间,禁止在一环线(含一环线)以内各条道路上通行;
白天其余平峰时段(9:00至16:00,19:00至22:00)禁止在中华北路、中华中路、中华南路(大十字至邮电大楼)、中山东路、中山西路、延安东路、延安中路、瑞金北路、瑞金中路、瑞金南路上通行;无通行证禁止在一环线(含一环线)以内其他道路上通行。
夜间(每日22:00至次日7:00)准许通行市区各条道路。
(六)重(中)型载货汽车、工程车、专项作业车、特种货物运输车以及其他悬挂黄牌的非载客汽车:
每日7:00至22:00,禁止在城区一环线(含一环线)以内各条道路上通行。
22:00至24:00,准许通行一环线,禁止驶入一环线以内道路。
(禁行卡口分流地点:三桥立交桥口、市北街与盐务街交叉口、南垭路与中心环北线交叉口、新添大道与航天大道交叉口、东山路东山丫口、水口寺桥口、东新区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富源北路与油榨街交叉口、倒岩路铁路线、云盘路与新寨路交叉口、沙冲路与四方河路交叉口、艺校立交桥口、机场高速汤巴关武警医院匝道口)。
(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悬挂农机牌照车辆:
每日00:00至24:00时,禁止在城区一环线(含一环线)以内各条道路上通行。(禁行卡口分流地点同上。)
(八)贵A·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每日00:00至24:00,禁止在城区中华北路、中华中路、中华南路(大十字至邮电大楼)、中山东路、中山西路、延安中路、瑞金中路、遵义路(服务大楼至邮电大楼)上通行,准许在上述道路以外其他道路上通行。
(九)非贵A·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每日00:00至24:00,禁止在一环线(含一环线)以内各条道路上通行。
二、下列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
三、因特殊情况需驶入上述禁止通行道路的五座以上载客汽车、微型货车、轻型货车,可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办理通行证。
五座以下(含五座)载客汽车、重(中)型货车、各类摩托车、农机类车辆不办理通行证。
凡被查获使用伪造、涂改通行证以及挪用通行证的,取消2009年通行证办理资格。
通行证限量发放,按需申报,网上预约。从2009年3月23日起开始接受网上排队申请,并核发通行证,具体办理办法另行公布。
四、2008年通行证延期使用到2009年4月20日止。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七、本通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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