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6.26
【字 号】陕教〔2020〕106号
【施行日期】2020.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已经2020年6月9日陕西省教育厅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6日
 
寄宿制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27号)、《陕西省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9〕9号)精神,为切实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补齐教育短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标准。
  一、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一)校园校舍
  1. 校园场地。学校应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建设和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要求。校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D级危房。新建校舍应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重点设防类”的要求进行结构设计,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应配备必要的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及游戏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符合升降国旗要求。
  2. 教学用房。学校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应设有普通教室、教师办公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科学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完成音体美教学任务的必要场所,可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教室采光、照明良好,门窗、玻璃完整。
  3. 生活设施。学校按需配置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伙房),学生宿舍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且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按住宿学生“一人一床”的标准配备学生用床;食堂(伙房)应满足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和学校师生用餐需求,使用面积一般不应低于24平方米,具有基本的烹饪、冷藏、消毒设施设备。厕所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新建、改扩建厕所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或改造。应保障用电及符合卫生标准的供水,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确保教育教学、生活及安全需要,确保用电及饮用水安全,并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设备。
  (二)教学装备
  1. 教学器材。学校应按照教育教学要求,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满足实验教学、科学探究要求,能进行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小学数学参照《JY/T 0617-2019小学数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要求执行,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参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执行。音、美、体教学器材配备参照《JY_T 0468-2015 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_T 0470-2015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执行。一人一课桌椅符合《GB/T 3976-2014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
  2. 图书资料。学校应按生均30册以上的标准配备图书,图书总量不少于200册,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1本。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
  3. 信息化设备。学校须接入互联网,原则上接入带宽不低于100M。按照国家办学要求建设计算机教室,满足信息技术课程开课需要;建有满足日常多媒体教学和专递课堂、同步课堂建设需要的普通教室;为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终端设备,满足教学和办公需要;学校建有校园网络系统、校园监控系统(安防系统)等。
  (三)师资队伍。
  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要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1:19的基本标准配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结合陕西教育实际,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按照学生数19名以内的、学生数20-56名的、学生数57-100名的,每个学校分别增配1.7名、1.5名、1名教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由乡镇中心校统筹师资力量,利用走教等形式解决好体、音、美教师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小规模学校开齐开足开
好各类课程。
  (四)安全设施。
  学校应有大门、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门禁管理制度健全;应配备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师生安全;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一)校园校舍
  1. 教学场地及用房。学校校园规划、校舍设计、用地指标、校舍面积指标、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等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执行。校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D级危房。新建校舍应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重点设防类”的要求进行结构设计,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小学普通教室设置不高于3层,初中普通教室设置不高于4层,教室采光、照明符合《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2018)要求。
  2. 宿舍。学生宿舍应远离噪声和污染源,采光、通风良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按照寄宿生生均使用面积小学3平方米、初中3.3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功能完善的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应包括寝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管理室,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并配备急救箱。学生宿舍的室内装修、消防、电气、楼梯、台阶等应符合中省相应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隐患。留守少年儿童较多的学校应建立亲情电话屋、视频室等。应按需配置教工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教工周转房。
  3. 食堂。学校应配备满足学校师生用餐需求的食堂。食堂选址距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米。学校食堂建筑面积达到寄宿生生均1.2平方米,一般应包括工作人员更衣间、原料存放间、食品粗加工和操作间
、备餐间等;就餐餐位按寄宿学生的70%设座。食堂管理等应符合《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的要求。
  4. 浴室。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等房间;浴室地面要防渗、防滑,有不小于2%的坡度。浴室应设气窗,气窗面积宜为地面面积的5%左右,以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米。更衣室和浴室应有保(供)暖设备和换气设备,防止出现冻伤、缺氧窒息、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浴室应使用淋浴喷头,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不得设池浴。淋浴喷头的设置数量应满足学生洗浴需要,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0.9米。
  5. 厕所。小学、初中生均厕所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0.19和0.15平方米。厕所蹲位达到女生13:1,男生40:1(每20人设一个小便器或0.6米小便槽);厕所应硬化防滑,有防雨设施,同时考虑无障碍设计。教师厕所和学生厕所应分开设置。厕所新建、改扩建参照《陕西省基础教育学校旱厕改造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6. 饮水设施。学校应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确保学生饮水安全便捷。当地有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学校,应使用集中供水;没有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可使用自备水源供水。采用自备
水井作为饮用水水源供水的学校,自备水源的水井选址应远离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距离应在25米以上;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须有安全防护和消毒措施,并定期做好水质检测工作。使用煤、电、燃油、燃气等各种能源的开水锅炉,每学期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排污、清洗和消毒。储存开水的容器应每天清洗1次,加盖密封上锁。饮水设备符合《中小学校直饮水设备技术要求及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