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前言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2 总平面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4 服务管理用房
4.5 供应用房
5、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2 隔声、噪声控制
5.3 空气质量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 建筑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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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寄宿制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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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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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