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小学生均面积
第七条 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学校类别
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
全寄宿制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11.40
15.00
20.00
32.00
初中
11.40
20.00
25.00
34.00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体育活动用地
学生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完小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 m直跑道;完小12班-18班、初中12班规模学校等规模的学校均建有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小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3、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第八条 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非全寄宿制学校
全寄宿制学校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完全小学
6.54
5.66
13.13
12.25
初中
8.56
6.66
15.31
13.41
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