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4.10
【字 号】黔教基发[2012]128号
【施行日期】2012.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寄宿制
(黔教基发〔2012〕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寄宿制中小学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小学生,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有学生寄宿的农村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统筹用好各类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责任制,履行具体管理服务职能,确保学生安全。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一日作息常规指导表》,规范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安排。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的作息流程。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节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和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
  第八条 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大体育、艺术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体育、艺术设施设备,并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体育、艺术活动;建立早锻炼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体质、提高学生艺术修养。
  第九条 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计算机教室等要在课余时间、自习时向学生开放,班级要建立图书角(柜),鼓励学生广泛涉猎课外书籍,丰富和拓展知识面。
  第十条 要利用德育课、晨会、班团队会、自习、黑板报、墙报、校园广播、收看新闻联播等形式,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当前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
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让中小学生了解世情国情省情,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进程,感受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坚定对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把第二课堂建设纳入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工作,配备必要的辅导老师,指导学生组建学生社团、活动小组、兴趣小组等,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的课外活动以及其它综合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