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手检员查处违禁品的处理流程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对收寄快件时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处理做出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规定,主要包括:
(1)发现个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2)发现个类放射性物品、生化物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3)对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已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4)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出版物、宣传片、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5)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6)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几大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7)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8)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快递企业发现快件内夹带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不予寄递,必要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