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12.21
【字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施行日期】1995.12.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54号)
  《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维护通信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繁荣通信市场,促进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通信业务、电信业务、通信附属业务(以下统称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和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无线电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通信业务,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信业务,是指以传递信息为目的,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语音、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附属业务,是指与邮政通信、电信业务相关的日戳、夹钳、邮袋、信封、号码簿、磁卡等物品和电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包括邮电通信企业和其他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以及受委托代办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通信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和保护正当竞争的原则,确保通信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事业和公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则。
  第六条 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全省通信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邮电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省邮电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做好通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专用通信网、用户交换机,必须服从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资格
  第八条 下列放开的通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审批制度: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兆赫集电话业务;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国内甚小天线卫生终端通信业务;
  (五)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销售和维修业务;
  (六)国务院或者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九条 下列放开的通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一)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三)业务;
  (四)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五)可视图文业务;
  (六)国务院或者邮电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条 下列通信业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邮电通信企业经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邮资凭证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
  (三)簿、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
  (四)长途电话、市内电话、农村电话、会议电话、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900兆赫无线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电报业务;
  (五)电话磁卡和邮电通信业务有关的有价证卡的印制、发行;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通信企业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一条 下列通信业务,邮电通信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
  (一)公用电话服务业务;
  (二)公众用户传真服务业务;
  (三)邮资凭证、集邮品、簿、电话号簿、电话磁卡销售业务;
  (四)其他可以委托代办的业务。
  第十二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通信业务的经济技术合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