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9.09.08
【文 号】公治[2009]475号
【施行日期】2009.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
  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治[2009]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全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邮政管理局,各铁路局:
  为切实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运输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现就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货验视制度。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货验视等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控制,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和国际货代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必须查验有关手续;对可疑物品,要开包、开箱检查,严防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藏匿、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运输,严禁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和客运站接收、运输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邮政企业和各类快递企业在客户交寄物品时,必须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凡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二、认真核查登记相关人员身份和物品信息。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收运、收寄物品时,要认真查验、登记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登记信息要留存半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查询。对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可正常接收,但应做重点查验。2009年9月15日至10月8日,凡通过邮寄、小件快运、包裹托运、客运随身携带等方式向北京运输的物品,要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物流运输企业、货物运输站(场)、客运站和国际货代企业对向北京运输的物品,要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法定的代表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按
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运、收寄物品安全查验、实名登记等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要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并将收运、收寄物品执行查验、登记制度的情况与员工个人利益挂钩,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发现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报告当地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危险物品,要及时请有关专业单位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物流、寄递服务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铁路、商务、工商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日常安全检查、抽查,督促企业遵守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和政策。对未严格执行收货检查、验视制度,接收、投递、承运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法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依法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