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寄递物流治安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 号】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铁岭市寄递物流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制止和有效打击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业治安管理工作。寄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寄递物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推动全市寄递物流企业建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第三条 较大规模寄递物流企业确定为全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其他寄递物流经营单位根据需要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本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四条 全市寄递物流企业实行安全信用等级化管理,颁发等级证书,纳入全市企业及个人信息体系建设范畴。
 
第二章 治安条件和责任
 
第五条 从事寄递物流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治安防范和消防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可执行邮件快件过机安检制度及身份证件识别;
  (六)配备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安全防范设备和技术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
 
第六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经营场所内部空间示意图;
  (四)企业分支机构、附属网点分布、隶属关系、加盟等情况;
  (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情况。
 
第七条 从事寄递物流业经营,应当在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治安防范设施要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应当对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 寄递物流企业要求能够实现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专人负责,全程落实封闭上锁、跟踪定位、品牌标识等技术手段,业务流程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寄递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寄递物流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条 寄递物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寄件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寄件人不得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配合检查委托寄递货物物品的义务;
  (二)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个100%制度;
  (三)发现寄递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违禁物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对明令禁止寄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寄件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寄运;
  (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安全检查监督和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六)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寄递单位及寄递个人信息;
  (七)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防护管理制度;
  (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规定;
  (九)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和营运车辆名簿,加强对有安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禁限物品的种类、形状、辨识要领等知识;
  (十一)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营业厅、停车场、保管库房、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当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寄递物流企业核实的寄件人实名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托运时间等,寄递人为单位的,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寄递物流企业登记的寄运物品信息包括其种类、品名、数量等。寄递物流企业登记的从业
人员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并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寄递物流企业登记的营运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类型、品牌、颜、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驶路线及所有人和驾驶人身份信息,并留存车辆登记证书及其所有人、驾驶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由寄递物流协会制定寄递物流业营运车辆管理办法,对寄递三轮车实行“三统一”管理,即各公司统一外观标识、所有车辆统一尺寸和统一编号管理;对寄递三轮车驾驶人实行资格计分审验管理;对寄递三轮车通行实行行业信誉管理。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的寄递物流经营单位、车辆、人员不得在市区从事寄递运输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或限制寄运的物品名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由寄递物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核实寄运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运物品,并在营业场所、运输单据上明示违规委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与寄件人签订的寄运合同和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实名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8个月,有关安全检查资料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
 
第三章 治安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寄递物流业治安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寄递物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寄递物流业经营者的治安检查;
  (三)组织开展寄递物流业治安防范知识技能宣传培训活动;
  (四)依法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