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绿包装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12
∙【文 号】国邮发〔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绿包装规范》的通知
国邮发〔202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邮件快件包装绿治理,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件快件绿包装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20年6月12日
邮件快件绿包装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治理工作
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邮件快件包装绿治理,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邮件快件绿包装坚持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工作目标,加强与上下游协同,注意节约资源,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包装采购、操作、用量统计、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包装绿应用和规范操作。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应当履行绿包装工作统一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品牌、本网络落实绿包装工作要求。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区域内本品牌和网络的经营单位落实绿包装工作要求。
第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统一采购制度,建立供应商名录,加强绿采购管理,逐步健全绿采购供应体系。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寄递企业依法采购使用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装产品,采购使用包装产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在不影响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克重高强度、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
鼓励寄递企业优先使用经过绿认证的包装产品。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的内件细化包装操作要领,确保可量化、可衡量并落实绿包装要求。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制修订的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在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邮政局备案。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寄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执行的标准和包装操作规范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物统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包装物使用的数量、重量、执行标准、绿包装使用率,推动提升符合标准要求的环保包装使用率,减少单件邮件快件的平均包装用量。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包装操作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逐步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机制,对绿包装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自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按照邮件快件包装基本要求等规定选用包装材料和包装操作。在满足寄递需要的前提下,防止包装层数过多、空隙率过大。邮件快件包装空隙率原则上不超过20%。
同一包装内有多件物品时,应当按照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的原则进行封装。
对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本着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优化物品包装,避免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尤其是一联式电子运单,电子运单设计和使用应当注意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毫克每平方米。
普通胶带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汞、镉均不得超过0.5 毫克每千克,铅、铬均不得超过50 毫克每千克。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毫克每平方米。
封套、包装箱、填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
邮件快件包装中的重金属和苯类溶剂残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不得使用重金属、溶剂残留等特定物质超标的劣质包装袋。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包装袋。
第十四条 寄递企业使用包装箱的,应当根据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
适型号的包装箱。包装箱的型号、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1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3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450毫米;
(二)2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5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700毫米;
(三)3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1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000毫米;
(四)4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2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400毫米;
(五)5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3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750毫米;
(六)6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4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2000毫米;
(七)7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5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2500毫米;
内装物质量超过30千克或者有特殊寄递要求的,使用捆扎带进行封扎。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在包装箱上使用胶带应当遵循下列方式:
(一)1号和2号包装箱采用“一”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1.5倍;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