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10.31
【文 号】
【施行日期】199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0月31日)
  为严密组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作业,完备各环节的处理要求,强化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部对《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处理要求也做了较详尽的补充。现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月实施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试行)届时作废。
  本《规则》是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的统一规定,也是实施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依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认真组织相关干部和职工学习。在全面熟悉的基础上,对本职工作部分应重点掌握。
附: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各项责任制度,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结合具体情况,科学严密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邮件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延误。
  第五条 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认真执行《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方便用户。
  第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是一项时间要求特别高的业务,其特点集中表现在“特”、“专”、“快”三个字上,即:通过邮政通信企业内部特殊的生产组织办法,特殊的经营政策,特殊的服务方式,采用专人、专车、专门的作业组织处理邮件,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邮件的传递。
  第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寄递区域不论远近,不分本埠邮件和外埠邮件,实行均一资费。
  第八条 特快专递业务,一般在省会城市和地市城市开办,经济发达确有需要的县市也可以申请开办。凡需要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邮政总局提出申请,经邮政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未经邮政总局批准开办国内特快专递业务的局,不得擅自收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也不得列入各开办局的通达范围。
  第十条 各开办局要以邮政总局批准的业务开办局为邮件通达范围,以此范围编制邮件发运路由和局内作业计划。
  各开办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收寄点或代办揽收特快专递邮件处(以下称代办处),负责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
  第十一条 凡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成立单独的速递部门处理特快专递邮件。其分拣封发和投递不得与邮政快件和其他邮件混合作业。特快专递邮件局内作业组织、业务监督检
查、生产指挥调度应纳入本局整体通信组织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特快专递工作的管理,经常深入所属速递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推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特快专递邮件的种类
  第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是给据邮件的一种。
  第十三条 特快邮件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三种。
  “邮政公事”特快邮件,仅限于各特快业务开办局间寄递验单、复验以及无法用电传发送的查单及其附件。
  第十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按邮局所负补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物品类特快专递邮件必须作为保价邮件交寄,如属邮政责任造成丢失损毁,邮局按照保价
额予以补偿。
  信函、文件类特快专递邮件可以按保价邮件交寄,也可以按非保价邮件交寄。
  邮局对非保价邮件只负规定限度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第十五条 每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最高重量限为20千克。对于整件不可分的物品,最大重量可放宽至25千克。
  第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一)信函类邮件应用标准信封封装。标准信封的规格为长度324毫米,宽度229毫米,公差2毫米。
  (二)文件资料类邮件应根据邮件厚度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封装形式。扁平型文件资料(厚度一般不超过10毫米)应装入标准信封内寄递。无法装入标准信封且厚度不超过100毫米的文件资料可使用两层以上坚韧的牛皮纸包封或装入坚韧的包装袋、起墙袋内交寄,但封
面必须平整而且长度不得小于215毫米,宽度不小于130毫米。厚度超过100毫米的文件资料应封入纸质包装箱、盒交寄。
  (三)物品类邮件,除平整形纺织品及细小物品等可封入标准信封或坚韧包装内寄递外,一律应装入纸质包装箱、盒内交寄。
  包装箱、盒的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050毫米,长度和长度以外最大横周合计不超过2000毫米,公差2毫米。包装箱、盒至少有一个面的尺寸不小于215毫米×130毫米(公差2毫米),该面应平整,瓦楞纸板表面不得出现露楞现象。包装箱、盒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装寄沉重物品及脆弱物品时,箱、盒内必须妥为衬垫。重量超过10千克的邮件,箱外必须用非金属捆扎带箍紧。
  圆卷形包装,其最小尺寸为长度300毫米、直径60毫米(公差2毫米);其最大尺寸为直径的2倍和长度合计1040毫米、长度900毫米(公差2毫米);但长度不得小于300毫米、直径不得小于60毫米。
  特快专递邮件封装的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三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十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符合特准交寄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