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1.07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国家邮政局根据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安排,研究起草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于2022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建议通过发送至:***********。的主题请注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3.将意见建议通过书信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邮编100868。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月7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环保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快递服务品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快递服务品牌,是指用户基于对快递服务品质的认同程度用以选择服务消费的标识,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等。
  第五条 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涉及的必要信息,以安全、环保、文明的方式使用快递服务,不得交寄禁止寄递的物品。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包容审慎、鼓励竞争、支持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经营。
  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发展理念,建立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浪费和污染。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在重点口岸建设快件进出境设施,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智能收投设施,在农村、边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快递服务类型和快递服务设施实施分类代码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编制快件进出境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快件进出境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事项,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依法共同开展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 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统筹建设。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和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快递服务质量,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行业组织推广应用智能分拣、智能安检、智能监控等技术。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快递市场新型业态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绿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推动基础设施绿建设和运营,加快推进企业发展绿转型。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递业用品用具和专用设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数据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购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碳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碳管理工作信息和数据,并确保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快递业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措施,构建
碳管理常态化机制。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后20日内,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作废其分支机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