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严厉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规范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打击治理工作,防止假烟、走私烟等非法烟草制品进入全区物流寄递渠道,并做到妥善处置进入全区物流寄递环节的非法烟草制品,维护国家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快递企业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全区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在物流寄递环节联合打击涉烟违法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流寄递环节,是指基于货运企业、物流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物流寄递服务活动形成的信息和实物传递渠道。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非法烟草专卖品,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伪劣卷烟、走私外国烟草制品、出口回
流卷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以及超过法定限量寄递的真品卷烟。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五条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监管协作机制,优化执法资源,增强监管合力。
第六条严厉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与开展联合执法,持续净化卷烟市场环境。
第七条努力实现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自治区公安厅、邮政管理局、交通厅、商务厅、烟草专卖局联合成立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领
导小组,由自治区公安厅分管领导任小组负责人,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联合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成员由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处、自治区商务厅物流促进处、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稽查总队)组成,各设联络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指挥协调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共同建立自上而下的联合执法指挥协调机制,负责对所辖区域各执法力量进行统一协调与指挥。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调度下,积极与辖区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对接、协调,加强日常执法监管,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共同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
第十条各级公安、邮政、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合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加强邮政、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涉烟邮件、快件及货物日常执法检查。烟草专卖部门接到举报线索或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对邮政、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涉烟邮件、快件、货物进行检查时,应及时与属地公安、邮政、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联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属地管辖公安、邮政部门、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支持。烟草、公安、邮政、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联合查处的物流寄递渠道涉烟
违法案件,按案件是否涉刑进行甄别,符合刑事打击标准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需要,可以适时依法组织开展针对辖区内物流寄递环节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涉烟邮件、快件及货物等,强化对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信息、总结经验、分析形势、解决难点重点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各级联席会议由烟草专卖局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情报交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要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各自掌握的物流寄递环节涉烟情报信息及涉烟违法
行为动向,分析查有价值的重大线索,及时沟通、衔接,有效地打击寄递渠道涉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烟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属地烟草专卖局进行查处,烟草专卖局查处案件后,要及时向通报信息的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工作考评制度。领导小组除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之外,还将对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行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对参与执法协作的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办案补助。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在物流寄递企业开展寄递环节联合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可以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在物流寄递环节执法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检查证》告知检查事由,并应当对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并签名。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或者见证人对笔录有异议,应当允许其修改并记
录在案;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并制作扣押清单。检查人员对检查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现场,依法检视的疑似寄送非法烟草制品包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提供验视设备(X光机)对疑似包裹进行验视。
经验视确认为烟草制品的,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先预登记保存、依法处理。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职责:
(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受理烟草专卖局或邮政管理局移送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对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应提前介入调查。
(二)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下列情况,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