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公布日期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 2016.12.26 |
施行日期 | 2017.03.01 |
文号 | 国邮发〔2016〕121号 |
主题类别 | 邮政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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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邮发〔201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对2009年9月18日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号为 YZ/T0129-2016)予以发布。修订后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YZ/T0129-2009)同时废止。
邮政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目前部分地区服务水平已超过本标准的,不得降低服务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依法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邮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业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邮政普遍服务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2.2
邮政企业 postal enterprise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GB/T 10757-2011,定义3.1]
2.3
邮件 mail
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2.4
平常邮件 ordinary mail
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5]
2.5
给据邮件 registered mail
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6]
2.6
保价邮件 insured mail
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由邮政企业对该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邮件。
[修改GB/T 10757-2011,定义5.1.7]
2.7
全程时限 time limit from acceptance to delivery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注: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GB/T 10757-2011,定义8.6]
3 总则
3.1 时效性
邮件寄递时限应达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3.2 准确性
邮政企业应将邮件按照规定的投递方式投交给收件人。
3.3 安全性
安全性应主要包括:
──交寄邮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
──邮政企业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邮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邮政企业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消防、监控、隔离、安检、报警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应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相关规定。
3.4 方便性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条件,以方便用户办理业务。
3.5 强制性
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3.6 普遍性
邮政企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4 业务范围
邮政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开办所有上述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应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上述业务。
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5 邮政设施
5.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
5.1.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北京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1.5km服务半径或3~5万服务人口;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5~2km服务半径或1.5~3万服务人口;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5km服务半径或2万服务人口;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10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5.1.2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至少设置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5.1.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5.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服务设施要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所在区域、每周的营业日和每天的营业时间,并按公示的时间营业;
——营业场所应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时限标准、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营业场所内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申诉渠道及;
——营业场所内应免费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营业场所内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及用品用具;
——营业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环境整洁。
5.3 邮筒(箱)设置要求
5.3.1 邮筒(箱)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0.5~1km服务半径;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2km服务半径;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2.5km服务半径;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km服务半径;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5.3.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箱)。
5.3.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宜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
5.4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逐步设置邮政包裹柜。乡、镇其他地区应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建制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邮政设施的产权主体应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6 服务时限
6.1 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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