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旅游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旅游法是指各国的旅游基本法。旅游法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我国情况看,旅游法应当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旅游基本法,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旅游行政规范,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部门规章,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旅游法规和规章。我国政府缔结和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国际旅游协定等。旅游法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既包括国内法又包括国际法;既含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合同的界定,订立,成立条件,内容,效力,履行,保全,担保,变更,转让和终止,各类具体合同等法律规范。
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
、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4文物文物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资遗产的总称,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1按文物的性质,可分为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2)按文物的来源,可分为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3)按文物的保存方法,可以分为 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4)按文物的移动状况,可以分为固定文物和非固定文物。(5)按可移动文物的珍贵程度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文物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5旅游投诉旅游合同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旅游投诉制度是我国旅游管理中比较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处理旅游纠纷五种方式(投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最具旅游特的一种。旅游投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旅游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管理旅游行业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地发展。旅游投诉管辖是指各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同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旅游投诉的条件: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
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3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和管辖范围。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法律规划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广告法》等。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或者法典,在我国则是专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征:1对消费者实行倾向性保护。2规范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3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基本原则:特别保护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国家保护原则,社会监督原则。
7要约:是指希望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的人。在商业级对外贸易活动中,要约长被称作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
8、要约合同:只除当时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称作“接盘”。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10、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旅行证: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替代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与合照具有同等效力。
12、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最初是颁发给因国籍冲突不便持有护照的人员入出境是使用,出入时或入境时收回。现主要颁发给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出入的中国公民,无需签证。
基本知识: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重德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
2. 旅游合同主体的资格:旅游活动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旅游合同的一方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行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
过来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两个程序:要约、承诺。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到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4. 变更合同的裁决机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5. 无效旅游合同的类型:(1)一方一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
6.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7.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数额与适用情况:(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8.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9. 旅行社的权利:(1)有权收取合法费用(2)有权按合同的规定赔偿(3)有权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
10. 旅行社的行政责任:(1)超范围经营的处罚(2)滥用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3)违反质量保证和责任保险管理规定的处罚(4)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5)不正当竞争的处罚(6)违反旅游合同的处罚(7)违反当有领队规定的处罚(8)违反委托规定的处罚(9)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10)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处罚
11. 导游人员资格考核的系列: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
12. 导游人员的义务: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应佩戴导游证。3、必须经旅行社委派。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5、遵守职业道德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7、应尽力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9、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13. 导游证的计分管理:
14. 旅游安全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15. 安全事故的等级标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1、上报事故2、保护现场3、组织抢救4、现场指挥5、赔偿与总结
17.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18. 经营者的不合理规定的形式:霸王条款。
19. 我国入境签证种类及其颁发的对象:D字签证颁发给来华定居的人员;Z字签证颁发给来华任职或就来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X字签证发给来华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F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L字签证发给来华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5人以上组团来华旅游的,可发团体旅游签证;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20. 外国人入境住宿旅行规定:P190
21.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具有观赏、历史或科学价值。
22. 导游和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1导游:义务(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应当佩戴导游证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  应尽力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权利(人格和人身安全不
受侵犯  紧急情况下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权  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其他权利)  2旅行社:权利(有权收取合法费用  有权按合同的规定索赔  有权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 义务(依法签订旅游合同  依法委托  出境旅游领队安排  及时通报“滞留不归”  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服务项目质价相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