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场地租赁合同5篇
景区场地租赁合同1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旅游兴省”战略和关于“把森林旅游业真正发展成为森工经济的支柱产业”的规划,积极打造方正国有林区森林生态旅游产业,拉动方正国有林区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省政府黑政字[2001]79号文件“建设原始森林探险、冷水漂流、冰雪运动、狩猎观鸟、疗养休闲、避暑保健、森林小火车观赏、民族风情等一批独具特的森林旅游项目”的要求,从我局森林旅游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特优势出发,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运作规律,经林业局批准,把___________项目租赁给
___________进行经营。 本着诚信合作,发展林区经济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甲方)与
___________(乙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项目名称:___________
  二、经营单位:___________
  三、经营使用年限:所使方正林业局经营地域权为______年(______——______年)。
  四、经营目标
  1.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努力做到本行业中的精品,拉动一方经济的发展。
  2.必须要按时完成向林业局缴纳的租赁承包费,并且完成逐年递增的任务。
  3.成为方正林业局森林生态旅游线上主要景点和全局森林生态旅游的骨干企业。
  4.有效拉动相关产业,开辟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和林区劳力就业。
  5.塑造企业形象,打造旅游名牌,成为黑龙江东部旅游线“哈尔滨——二龙山——方正——佳木斯——鹤北”支线的黄金旅游点。
  6.成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现代森林旅游企业。
  五、双方责任、权力划分
  (一)甲方:
  1.责任:(1)大力支持乙方完成经营目标;
  (2)协助乙方争取国家产业的政策支持;
  (3)协助乙方办理占地、 经营等文件,协助完成筹建工作;
  (4)协助乙方完成房舍用地审批。主房舍周边______用地(耕地和荒地,交由乙方有偿使用,保证乙方继续开发和扩大经营项目;
  (5)向乙方有偿提供漂流专线,从______到 ______的使用。
  (6)在主项目建设期间和新增项目开发期间优惠价格向乙方出售木材、沙石等建筑材料;
旅游合同
  (7)提供其它扶持本产业发展的优惠条件。
  2.权力:
  (1)按照国家林业法规和政策,对乙方经营区的资源、林政、防火和社区,行使管理权;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租赁经营期间收取资源补偿费和生态保护费。
  (3)有权向乙方推荐优秀下岗职工和林业劳力就业。(4)有权对违法经营进行监督或查处。
  (二)乙方:____________企业或公司。
  1.责任:(1)按时完成并向林业局缴纳租赁承包费________万元,并且完成向林业局缴纳的逐年以 ________%递增的租赁承包费任务。
  (2)开发与经营保证基本维护生态原貌;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区域;
  (4)经营效益较好时向林区社会无偿捐助教育、卫生及其它公益事业;
  (5)接纳甲方推荐的优秀员工就业;
  (6)努力尽到企业应尽的生态、社会责任;
  (7)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转嫁经营风险。
  2.权力:
  (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甲方(及其附属部门、单位的不合理摊派和不合收费);
  (3)有权辞退甲方推荐的不称职员工。
  六、本协议书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七、本协议书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景区场地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承租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区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照相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租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地点
  甲方将北京龙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蹦极处照相租赁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租约期限
  1、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租期 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先交租金后经营。
  2、租约期未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撤离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租约期满前,乙方欲继续合作,必须在经营租约期满前,同甲方重新签订经营租期合同。否则,本合同自经营租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条经营范围
  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主要作为:营业使用,经营范围包括 。该承租范围和场地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转租。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地点,不另行补偿;经营中,甲方有权根据景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价格、陈列、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配合并立即做相应的调整。对于超出本合同经营品种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制止或。
  3、乙方如需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并获得书面准许后方可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年的租金(即20 年3月15号至20
年11月15号),即人民币(大写)陆万元(¥:60000元)如果乙方的工作人员需要在甲方的食堂吃中午饭,需每人每个月向甲方支付200元。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水、电。
  2、乙方在租赁的场地内不得从事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和甲方约定禁止的项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3、甲方根据旅游区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对布局及位置、面积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做好相应调整。
  甲方:
  乙方:
  景区场地租赁合同3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为充实
景区的服务内容,促进旅游景区的全面发展,逐步形成景观观赏、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全方位旅游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
景区部分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租赁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摊位位置及经营内容
  1、乙方承租甲方 景区西门口、东门口摊位各一个,共计两个摊位,前述摊位有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换摊位位置。
  2、乙方在前述摊位经营内容仅限于数码快照、冲洗、照相器材的销售,乙方不得利用该摊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自20 年1月1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续租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为每年 元。
  2、支付方式为: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的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交纳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保证。协议履行完毕且乙方无违约或其他赔偿责任,甲方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需交纳违约金或而乙方拒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视情况对乙方实施停业整顿或解除协议。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2、协议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应保持在 元,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
  第五条 摊位的改造
  协议期内乙方按甲方的统一规划进行摊位改造,其改造方案需经甲方审批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