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标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旅行社。
第四条 旅游者应当详细了解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信息,并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咨询和了解。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游线路、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
第六条 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咨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 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旅游线路、景点及游览时间;
2. 旅游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
3.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及退费规定;
4. 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5. 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6. 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7.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8.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旅游服务,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旅游活动,并遵守旅行社的规定和安排。
第十一条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救助。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旅游,应当及时通知旅行社,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需变更旅游线路、服务内容等,应当提前通知旅行社,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协商和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旅行社,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旅游者,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第十七条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无法解决,可向有关旅游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解决
旅游合同第十九条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旅游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选择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旅游活动结束之日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补充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和旅行社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语
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标准版)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旅游者和旅行社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加强
沟通和合作,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旅游环境。只有通过合作与信任,才能让广东省佛山市成为国内旅游的热门目的地,为游客带来更好的旅游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