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旅游合同
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1
  承租方:
  出租方:__旅行社 (以下简称为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合作、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接甲方业务用车之事达成协议,为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特订立本合同。以下为合同条款:
  01.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中巴、大巴为主,轿车、商务车等其他车辆为补充的车辆租赁服务。 02.甲方租车的用途:甲方单位经营业务需要的用车。(如甲方之:旅游、拓展、会展会议、婚庆、考察、机场车站接送等)
  03.乙方向甲方出租的车辆每车应配备司机名
  0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车况卫生、良好,空调等设备齐全且能正常运作的车辆,并保证车辆行驶手续完备可以合法上路营运。
  05.乙方应教育其司机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供热情、大方、良好的服务。
  06.乙方驾驶员应恪守交通安全法,安全行车。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驾驶员违法驾驶,乙方驾驶员如遇此种情况,有权拒绝无理要求,并不承担任何后果。如果乙方驾驶员不得已按照甲方要求执行,则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包括乙方:车辆、相关车辆租赁业务、罚金、人员拘留期间的薪资处罚等各方面的损失。
  07.车辆出租任务及价格采用提前预约,一车一议形式。租车范围为松江区内。
  用车价格:
  45座以上(含45座):
  37座:
  29座:
  08.甲方承租时,乙方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费用、司机的餐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09.乙方应根据甲方预约及要求,指派相对应的车型、车辆,按时到达甲方指定集合地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行驶路线停靠、上下客(违反交通安全法的除外),确保甲方正常用车。如乙方未能按约赶到,迟到30分钟以上进而延误甲方的,由此产生的调派车辆、机票、火车票等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车辆租赁期间,遇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延误或其他损失(如堵车、他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乙方不承担甲方损失,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相关保险公司、第三方责任人追偿,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遇以上情况,乙方车辆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需垫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甲方应尽早向乙方询问车辆任务安排状况,尽早向乙方确定用车,以便乙方进行合理调度。
  12.甲方取消预定的车辆,应提前至少2天通知乙方,出发前24小时以内取消预定的,补偿乙方30%的车价。
  13.如乙方车辆在甲方排定的.用车任务结束后3小时内仍有其它出车任务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以便双方配合。
  14.如果实际用车线路与预约时确认的路明显不符或增加站点、线路的,乙方应首先尽力配合甲方完成用车任务,任务完成后,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要求适量增、减车费。
  15.甲方临时需延长用车时间,但可能或致使乙方随后排定车辆的延误或取消的,则甲方首先应尽力协调,争取不导致乙方排定车辆的延误或取消,或尽力协助乙方调派其它车辆,如确实无法解决的,则应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乙方车辆,如果乙方因此产生损失的,则甲方需赔偿乙方的损失。另:如遇类似特殊情况,双方应互相谅解,选择双方损失最小的方案执行。
  16.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互谅的精神,协商进行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乙方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讼诉。
  1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双方另行制订补充协议。
  18.合同有效期为自订立之日起 年。
  19.甲方可根据乙方业务范围之便利,本着互惠互利之原则:委托乙方提供除车辆出租以外
的服务,诸如:代办机票(个人或团体);代办车船票;代办的各类旅游保险;办理景点门票;借用导游;组织旅游、考察等。具体事宜,一事一议,可另立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经 办 人:电 话: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经 办 人: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2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甲 方
  乙 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