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12篇
旅游服务合同1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年___月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旅游合同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八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九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
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