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党员组织工作,建设高素质学生党员队伍,提高学生党员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党员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 (二)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三)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 坚持制度规范的原则; (六)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七) 坚持自律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并授权各教学学院党委具体负责体制。 第五条日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协调、督促,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武装部、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形成规范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实行学生党员工作会议制度,学校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团委等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党委分管领导负责召集,集中讨论研究学生党员组织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院党委是学院学生党员工作的负责机构。党员100人以上的学院,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教学学院学生党员组织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 (一)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做好学生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3.按程序进行学生党支部的设立或撤销。 4.具体指导本单位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 6.审批本学院学生党员的发展。 7.做好本单位学生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8.学生党建其他工作。 (二)学院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1.学院党委书记为本单位学生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员工作。 2.负责召集学院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将学生党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学院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3.了解掌握学生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检查学院党委学生党员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按时向学院委员会、学院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5.学生党员其他工作。 学院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完成学生党员工作,学院党委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负责主持学院学生党员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生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生党员工作的主体。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九条学生党支部是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年)级核心。 (一)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年)级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学生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由支部副书记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三)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先进模范事迹,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党员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具体办理接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定期完成党员统计工作,党员登记和鉴定等。 另外,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 (四)党支部学习、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和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和建议。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指导本单位众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等。 4.搞好党报党刊的通讯报道和发行工作,建设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五)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3.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负责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4.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5.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纪检委员受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为主。在工作中如与支部委员会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 (六)党支部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进行党的统战理论和统战政策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落实统战理论和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地、广泛地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热情地帮助他们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在政治思想上不断取得进步。 4. 安排党员与统战对象交朋友,满腔热忱地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与党委同心同德、协调一致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章 党员发展 第十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在积极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十一条严格坚持党员的政治标准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性、公平性和透明度,提高党员发展工作科学性。学生党员发展,要从低年级抓起,重点放在二、三年级,达到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支部。避免和防止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党员发展采用记实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党员发展情况记实表》(格式见附件1),并及时更新我校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学生的政治热情,主动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对正式提交入党志愿书的学生应派专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教育和鼓励,并及时进行讨论,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建立积极分子档案。 第十四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渠道。“推优”工作由校、院团委负责,校、学院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提高“推优”质量。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党支部对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要把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学习教育体系。建立学校和学院两级党校。学校党校主要负责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等主要学院党委、党支部成员和党校教师的培训。学院党校是本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主体,全面负责本学院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活动。建立由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委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等为学校系列和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等主要党务人员为学院系列及相关思政课教师、关工委成员系列等组成的三个层次、专兼职结合的党校教师队伍,各党校教师负责一个专题,可互用互聘。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等每年需完成不少于8个学时的党课教学任务。同时,团校、MMD学习培训、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重要形式。 第十七条各学院党委、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 (一)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发现他们有什么具体困难,要向组织汇报,并尽量设法予以解决,注意保护其政治热情,指出努力方向。 (二)督促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并注意了解其对党的认识的情况。 (三)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社会主义的认识,引导他们逐步确立和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把对党的信仰和入党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四)负责向入党积极分子周围的有关人员了解其思想、品德和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向党支部汇报。 (五)在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八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院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新的入党积极分子,对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者予以调整。 入党积极分子变换党支部时,原党支部应将对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格式见附件2)。 民主测评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组织,测评范围为熟悉测评对象情况的人员,并填写《发展党员民主测评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注重对入党积极分子理想信念、思想政治和道德水平考察,确定的发展对象应有足够先进性,学习成绩优良,无违规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第二十条各学院党委、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者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外调回函需被调查方所在基层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盖章有效。 政审材料主要内容: (一)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三)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 (四)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五)通过对以上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学院党委、党支部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内容,并做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并经培训合格后,可参加由党委组织部组织的“党的基本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下发《入党志愿书》;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养或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宣传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力。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学习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进行教育,至预备党员转正。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进行票决(格式见附件4),填写表决结果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5)。票决通过,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委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之前,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广泛征求党内外有关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由党支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他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问题进行审查; (四)经支委会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众意见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采取正式党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填写表决结果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学院党委,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委审批。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学院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 学院党委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程序是否正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学院党委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奏(唱)《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人致辞; (三)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四)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五)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均可发言); (六)党组织负责人讲话或上级党组织参加人员讲话。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转离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 (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的; (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日常表现还好,但政治素质不够高,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五)在预备期间表现一般,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经党组织教育,愿意按党员标准去努力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服从党的决议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处罚的; (三)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或思想落后,觉悟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进步的; (四)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在众中造成一定影响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指出批评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五)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六)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或延长一次预备期后,进步不明显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 (一)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党员转正的书面申请。 预备党员在转正申请中,应当通过回顾总结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和进步,出差距和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对于入党时应向而未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当在转正申请中写清楚。转正申请要求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按期转正而文过饰非,掩盖缺点和不足。 (二)党支部征求党内外众意见 党支部要广泛征求党内外众意见,开展党内外民主测评(格式见附件3),并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程序与接收预备党员相同。 (三)党小组讨论 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进行讨论,提出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委员会综合分析该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形成意见,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五)支部大会讨论 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并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重要事项;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格式见附件4),填写表决结果登记表(格式说明见附件5),做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应在审议和审批学生党员接收和转正后一周内将审议和审批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支部大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的活动(政治理论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文件、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创先争优等)以及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组织活动。 第四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事先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3个月以上者,将由各学院党委、党支部通报批评。 凡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 (一)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者; (二)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者; (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者。 第四十二条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三条无论哪种形式的党员流动都要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分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两种。凡离开6个月以上,有比较固定的工作地点的党员都要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凡人事关系不离开学校,短期外出学习、实习或工作,地点相对固定,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党员要开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休学、停学等,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集体外出,有相对固定的地点,且有3名以上党员,可以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四十四条 党员有的自由。党员要求,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章 党员教育 第四十五条学生党员教育目标: (一)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观念、党员意识和服务意识,牢记党的宗旨;严守党的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 (二)增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不断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习、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自觉学习的模范,联系和服务社会的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 第四十六条党员教育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激发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面向全体党员,分类实施,按需施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坚持提高学生理论素养与专业技能相结合。 (三)坚持开门搞教育,虚心向众学习,接受众监督;坚持常抓不懈、不断创新,努力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四十七条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理论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中国特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校情校史、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育等。 第四十八条党员教育的方法途径: (一)抓好学习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办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加强对党员学习的具体指导,为党员学习创造良好条件。通过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交流学习成果、评选表彰学习标兵等方式,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每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 (二)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结对帮扶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党员服务师生、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继续开展“学生党员挂牌制度”、“党员带动工程”和“党员帮扶工程”,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党员利用暑期到农村、到基层锻炼,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锻炼,提高自身实践能力。 (三)严格组织生活。各总支、党支部要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师生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思想、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十九条教育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员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整合党员教育培训师资资源。各学院党委要选好党员教育工作人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充分发挥他们在党员经常性教育中的骨干作用。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要求,优化整合学生党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党委组织部建立开放式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选聘党校教师、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和领导干部等担任专兼职教师。鼓励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志愿者讲师队伍,加强对党员教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加强党员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两级党校在党员经常性教育中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两级建校、分层培养”的党校教育格局。同时,利用各类培训机构、革命纪念地(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示范基地等方面的教育资源,建立学生党员教育基地。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电化教育等手段和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拓展党员教育培训和党员自主学习的途径。建立网上党校,探索运用在线学习。党委组织部积极开发党员教育培训信息资源,建立数量充足、内容丰富、使用方便的党员教育培训信息资源库,加强对电教片、党员教育课件等现代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满足党员教育培训的需要。 (三)加强党员教育教材体系建设。除使用上级单位提供的教材外,结合学校实际,本着通俗易懂、少而精的原则加强党员教育有关辅导教材的编写,并在教育培训过程中注意收集党员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适应党员教育需求的教材体系。根据党员个性化的学习需要,为党员推荐学习书目,提供自主学习的材料。 (四)确保学习教育时间。各学院党委要统筹兼顾,根据学生教学安排,合理安排党员集中教育活动。学生党员每学期一般不少于8学时。要积极支持党员集中教育活动,保障党员参加集中教育活动的时间。 (五)妥善解决教育经费。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党员教育经费问题,学校在安排党校培训、党员教育等经费预算时,统筹安排学生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各学院党委应从返还的党费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学生党员的教育,党委组织部根据党费节余情况加强网络教育资料库建设。 第六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十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正式组织关系需经党委组织部接转;转来的临时组织关系直接由各学院党委登记备案后转到有关支部,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需转出临时组织关系者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五十一条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或将转移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放在自己口袋里不及时交给转入单位党组织的,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或转移后不交给转入单位党组织的,视为自动脱党。 第五十二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党员要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写出丢失情况书面说明,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查其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并尽可能和接收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且声明遗失的介绍信作废。如确属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补办。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五十三条党员在转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了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则介绍信自行作废。如果由于党员自身原因造成过期的,党组织应严肃批评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而又未参加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的,按照自动脱党处理。如果因为党组织经办人工作不慎等原因造成介绍信过期的,要对经办人批评教育并严肃处理,过期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后,由原开出单位另行补办。 第五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办理办法: (一)新生党员持县以上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省属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外省、市、县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组织干部处”)在入学报到时办理接转手续。中学入党的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各学院党委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报到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者,须向所在学院党委提交书面说明,开学后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办理好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因各种原因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新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开学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与毕业派遣手续同时办理,各学院党委应于6月中旬前将毕业生就业单位和接收党组织关系单位(不一定完全一致)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毕业生离校前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集中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的,毕业后6个月内须办理完毕,过期仍不办理且之前没有提出书面申请者,可作自行脱党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除名手续,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河南省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党组织。其中档案保存在河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委,预备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学院党委,由原学院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待转为正式党员后,再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委。 外地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按转回生源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 经学校批准代管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学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党委批准后,由所在学院党委编入党支部,原则上编入原所在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所在的支部(留下永久性的联系住址和电话)。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按要求参加学校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 (三)不参加毕业分配,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随其人事档案转至相应的党组织,学校不负责保留党组织关系。 第七章 党费的交纳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十六条党费交纳标准按《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十七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一)公派出国学习,组织关系转至我驻外使领馆党员,党费标准按驻外使领馆的规定交纳。 (二)自费留学的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回国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后,一并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补交国外期间党费。 (三)出国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在国内按原比例交纳。 第五十八条 党费的管理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上级的规定按时上交留存党费。 第八章 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九条切实加强学生党员工作领导,校党委把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各学院党委的学生党员工作情况开展抽查,每年评比。检查、评比的结果及时向党委汇报,并作为学院党委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学院党委每年年初和年底分别要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学生党员工作计划和学生党员工作总结,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六十一条学生党员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施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过去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均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 中共XXXX学院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记实表 制表负责人(党委盖章): :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班级学号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申请入 党情况 | 确定积极 分子情况 | 党课培 训情况 | 确定发展 对象情况 | 成为预备 党员情况 | 转正情况 | 培养联系人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组织委员的职责 | | |
附件2 中共XXXX学院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公示名单 制表负责人(党委盖章): :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班级学号 | 申请入党时间 | 确定入党积 极分子时间 | 参加党校 培训时间 | 确定发展 对象时间 | 培养联系人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发展党员民主测评情况登记表 被测评人姓名 | | 测评时间 | | 主 持 人 | | 测评类型 | 确定发展对象( ) 预备党员转正( ) | 参加人数 | 总计: 名,其中党员 名,非党人士 名。 | 测评计票结果 | 理想信念 | 道德品质 | 文化修养 | 学习成绩 | 活动表现 | 众关系 | 好 | 一般 | 差 | 好 | 一般 | 差 | 好 | 一般 | 差 | 好 | 一般 | 差 | 好 | 一般 | 差 | 好 | 一般 | 差 | | | | | | | | | | | | | | | | | | | 计票人(签名): 年 月 日 | 支委会意见: 支部书记签字: 中共 支部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发展党员投票表决表样式 发展为预备党员表决票 姓名 | 同意 | 不同意 | | | | 注: ①“同意”和“不同意”两项只能选一项,两项都选为废票。 ②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在其下方空格内划“√”。 | | | | |
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姓名 | 同意 | 不同意 | | | | 注:①“同意”和“不同意”两项只能选一项,两项都选为废票。 ②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在其下方空格内划“√”。 | | | | |
附件5 发展党员表决结果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籍 贯 | | 申请入党时间 | | 表决结果登记类型 | 确定发展对象( ) 预备党员转正( ) | 列为积极分子时间 | | 岗位及职务 | | 表决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表决结果 | 支部共有党员 人,参加表决 人,其中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或废票) 票,表决结果有效。 | 支部意见 | 支部书记签字: 中共 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党的基层组织 规章 通知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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