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纪律,实现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经常化,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支队各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
      第三条  组织制度
      (一)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副队长实行队长负责制,各队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职责:对全队的日常事务做决定,对全队负责。
      具体工作:1、全面统筹安排好各项志愿服务活动;2、做好与上级宣传部门联系单位的交流;3、做好队里成员的思想工作,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4、做好队员奖惩的建议工作。
      志愿者服务队副队长职责:全面协助队长开展工作,负责全队日常事务。
      具体工作:1、协助队长做好日常事务工作;2、积极与队员沟通交流,并及时反映信息;3、协助队长开展好各项活动,负责志愿活动的签到考勤工作;4、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总结工作。
      志愿者服务队队员职责:积极配合队内活动,及时、主动地向队长、副队长反映对服务队的建议、想法和打算,进一步完善服务队建设。
(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队员必须统一着制服特殊情况下,按照活动带队队长要求着装。
志愿工作(三)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队员要在活动记录表上签名,作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依据,副队长在3日内形成活动工作总结。
      第四条  活动制度
      (一)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活动,发扬“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活动宗旨。
      (二)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服从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遣,自觉服从志愿者队伍的指示,确保志愿者队伍活动准时、高效、有序的完成。
     (三)各位志愿者也可结合自身条件,发挥个人专长,积极主动地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有意义的活动。
       奖惩制度
      建立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制度,每次志愿活动结束后志愿者都要在记录表上签字,作为参加志愿活动的依据,签字由副队长或指定的志愿者负责组织;建立志愿活动和文明创建活动展示栏,对志愿服务活动和文明创建活动定期展出;每年十二月份,志愿者服务队将全年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公示,对参与次数较多的予以奖励,对不参与的视情取消其志愿者服务队员资格。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