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介绍 I.
II.
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 1999 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III.
证明用途 1.
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
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
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
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离职证明兹证明自年月日入职我公司担任
部门岗位,至年月日因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
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公司盖章日期:
年月日离职证明兹证明自年月日入职我公司担任部门岗位,至年月日因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离职证明书特此证明公司盖章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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