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即劳动法律中的解除或终⽌劳动合同证明,是⽤⼈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的⼀种具有法律效⼒的⽂书。实践中因⽤⼈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争议很多,本⽂特从实务⾓度进⾏⼀些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单位必须要出具离职证明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员的名单⾃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五⽇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以,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项法定义务,⽤⼈单位必须履⾏。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如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的⼿续。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办理失业登记之⽇起计算。因此,⽤⼈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法享受失业待遇。
三、如果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续,⽤⼈单位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在实务中,很多⽤⼈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续。但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其实是违法的,因为出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那么⽤⼈单位采⽤什么样的办法是合法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约定,办理⼯作交接。⽤⼈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作交接时⽀付。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单位在劳动者办结⼯作交接前可以拒付经济补偿⾦。
四、⽤⼈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该如何赔偿?
如⽤⼈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
⼈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有两种类型,⼀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拒不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部在《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第⼗九条中规定,⽤⼈单位在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北京市⾼级⼈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03099号裁定书中认为,因某研社未给周某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其⽆法办理失业登记,不能领取失业保险⾦,故某研社应赔偿周某云失业保险⾦,⼀、⼆审法院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确认的失业保险⾦数额正确。
2、未能就业的⼯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单位招⽤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离职证明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很多⽤⼈单位因担⼼招⽤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法被录⽤,因此造成就业⽅⾯的损失,这样的案例很多。
⽐如,淄博市中级⼈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496号判决认为,本案中,华某财险淄博⽀公司与刘某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刘某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刘某梅提交的⼭东某耐⽕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某电⽓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刘某梅因华某财险淄博⽀公司未为其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该三公司拒绝聘⽤未能就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华某财险淄博⽀公司应对刘某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22760.00元予以赔偿。
五、劳动者主张赔偿应否举证?
法律虽规定了⽤⼈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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