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大学安全与法制教育每周一讲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第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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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法制教育认识寻衅滋事罪
教学目标或要求:
讲授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内容,在大学生身边引发的事件为例,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寻衅滋事相关法规,以良好的心态处理关系,学会与人交往和相处。树立加强大学生安全意识,培养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文明大学生
主要内容:
案列1
上被骚扰设计教训轻薄人  6学生被判寻衅滋事罪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刘珊 通讯员高新检)不满上被骚扰,在校女大学生与5名同学联手设计钓出“狼”欲行报复,在痛打对方之后还从其银行卡中取走1400元作为精神赔偿。昨日,包括这名女生在内的6人被东湖法院判决犯下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1031日下午2时许,郑某通过手机“摇”认识了一名年轻女孩。几番聊天得知,对方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郑某提出开房要求,对方没有回复。当晚8时许,女生发过来,称同意与他开房,还约定在光谷大道某银行门口见面。郑某如约赶至见面地后,见到女孩,两人刚走几步,上来5名年轻男子对郑某拳打脚踢,口里说“让你耍流氓!”郑某为免遭进一步殴打,交出身上200元钱和一张银行卡及密码。包括女孩在内的6人在银行取出1400元后离开现场。
    郑某报警。次日,警方在附近高校将包括女孩在内的6人抓获。据这名林姓女生称,当天看到郑某后,告知其他同学后都表示很气愤,于是将计就计对郑某进行一番“教训”。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获6名学生家长共计1万元赔偿,出示了谅解书。
案列2
格祺伟涉寻衅滋事犯罪团伙案破获
一个“80后”青年,长期打着“全媒体记者”、“意见领袖”的旗号,借助其网上影响力,以进行“舆论监督”为幌子,到处收集所谓负面信息,随意夸大事实、恶意炒作、制造事端、造谣惑众,以此相要挟,疯狂、非法敛财,成为当地“谈之变”、“称霸一方”的人物。
格祺伟,本名周波,1984年出生,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西南某大学新闻专业本科毕业。早年因对家庭和父母不满等原因,自己更名改姓为格祺伟。2004年大学毕业后,曾在多家网络媒体和报社实习或临时工作,后以自由撰稿人身份获取稿费为生活来源,自称全媒体记者、自由撰稿人,在媒体圈小有名气。
 2011年,格祺伟在其同伙张桓瑞(男,河北衡水人,时任现代消费导报社副社长)授意下,顶着现代消费导报网站“现代消费网”新闻中心副主任的头衔非法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并活跃于网络,在腾讯、新浪等网站实名开设微博,通过参与炒作一系列网络敏感热点事件积聚人气,粉丝超过70万。
警方查明,2010年以来,格祺伟利用其在网络上的影响力和在媒体圈的人脉关系,与少数媒体记者勾结,大量搜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众的所谓负面信息,长期以记者身份,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在网上曝光、进行负面炒作相要挟或以删帖为名,大肆进行犯罪活动,金额动辄数万、数十万元。
 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格祺伟还涉嫌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桓瑞等人组成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先安排线人运用录音、密拍等非法调查类手段收集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面信息,由格祺伟负责写稿,再以要在网上发布或帮助删帖为要挟实施。
 目前警方已查实该团伙实施案件16起。据了解,该犯罪团伙之所以拉上格祺伟入伙,主要就是看中了格祺伟的“文笔”好,能抓住爆料线索中的“炒点”,加之其在网上和“圈内”的影响力,稿件署上格祺伟的名字,的威慑力更大、成功率更高。
 据办案民警介绍,格祺伟实施行为已形成了固定“套路”:在网上看到或通过爆料人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负面信息后,直接打电话或发短信给当事方,告知他所掌握的“事实”,要求对方主动联系他,并明确告诉对方自己就是大名鼎鼎的“格祺伟”,做过很多有影响力的“报道”,如果此事由他“报道”出去,后果会很严重。
 一个长相“阳光帅气”的青年,又是大学新闻专业毕业生,还被许多人评价很聪明、文笔好,本可以有所作为,格祺伟却因个人私欲膨胀,为光鲜的“名”和物质的“利”,屡屡突破法律的底线,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失去自由后,格祺伟痛哭流涕、悔恨不已,亲笔写下了告网友书:“当知名度的提升,我内心欲望也开始膨胀。在人生价值观的取舍上,我走了歪路,未能更好地去正确面对,反而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用错误的方式去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作为拥有数十万粉丝听众的所谓微博大号、意见领袖,却没能更好把握自己,去传播发布更多的正能量,而是仅凭一些并不严谨的信息来源,在未做更为细致的调查后就肆意传播发布,这种行为给社会及舆论都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互联网的‘游戏规则’首要前提就是必须要严格地遵纪守法,然而今天的我并未能做到,甚至在一条错误的路上行走了很久。作为一个父亲,我感到愧对自己的孩子,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未能做好他的人生榜样;作为一个互联网上略有名气的人,我愧对拥有数十万粉丝的这个‘意见领袖’称号,因为我根本未能正确面对和把握自己,使自己成了现实的负面典型。”
一、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而且累犯的出现也是受到不义之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吸引而衍生。
寻衅滋事罪(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将其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特征
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
1、主观方面的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两罪故意的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意图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但是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要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此罪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
  2、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侵害的对象是很明确的,是特定的。
3、从两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下几种情况: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唯一的表现形式,而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也可以是其他手段如打砸抢来破坏公共秩序等表现形式。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
四、寻衅滋事罪证据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证据标准有以下几点:
一、主体证据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实施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特征、经过结果等,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实内容同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采用寻衅滋事的方式,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的主观心态。还证明行为人出于以强凌弱、占便宜、耍威风,或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空虚无聊的心理需求等动机,明知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态。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实践中,行为人寻衅滋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系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指出玩弄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随意殴打多人;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到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结伙或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横冲直撞,扫荡街巷,阻拦行人、车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随心所欲损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等。
四、客体证据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五、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六、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制安全教育
追诉标准: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量刑标准: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参考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