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民歌定情”的民族习俗作为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重要成分,虽然在一些地方有违国家婚姻法的规定,但是,其淳朴的民俗民情作为中华儿女最真切的历史保留,尤其是在我国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演变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并且,我们应该加大对相关民族习惯的调查和研究,不仅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尤其是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研究起着导线作用。
一、资料来源
笔者由于偶然的原因来到广西桂林游玩,途中经过位于漓江风景区的“大榕树”景区,有幸参观了“刘三与阿牛定情之地”。
“大榕树”又名“穿岩古榕”,位于阳朔城南7.5千米的高田乡穿岩村金宝河南岸。传为晋代所植,距今已有1500多年树龄。隔岸平地拔起一小石山,中间对穿一孔道,称穿岩。岩间一村,即穿岩村。古椿树下有一渡口,“榕荫古渡”为阳朔一景。相传这是隋朝所植,迄今已有千年历史,虽然树干老态龙钟,盘根错节,但仍然生机勃勃。
在榕树和穿岩之间有个渡口,人称“榕荫古渡”。
当年刘三唱山歌、抛绣球给阿牛哥,与阿牛哥私订终身就是榕树作的媒。当地民众不仅将大榕树作为刘三与阿牛哥的情定之地,更是将此地视为其民族山歌定情的鉴证。壮族有“山歌是第一媒人”之说。一位当地的阿婆这样讲到。并且,她还说,在桂林当地很多地方至今还流行着唱山歌的习俗,尤其是“三月三”,活动最为盛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明代邝露《赤雅》等书记载“正月初一、三月初三、秋歌中秋节”男女“采芳拾翠于山淑水湄”、“唱和竟日”。明朝天顺进士刘大厦在南宁写的《闻从者谈土俗写怀柬王宪佥》诗中也提到“男女歌谣成卺礼”等,皆描绘了壮族歌圩情景。明清之际,曾有不少诗歌、文章赞道壮族歌圩盛况:“木棉飞絮是圩期,柳暗花明任所之。男女行歌同入市,听谁慧舌制新词。”《武缘县图经》记载:“答歌之日,武缘(今武鸣)仙湖,廖江二处有之,每年三月初一日至初十日,沿江上下,数里之内,士女如云。”解放前编写的《广西边防纪要》记载:“沿边一带风俗,最含有人生意义的,则为歌圩。”例如武鸣的山歌圩长期盛行不衰,在陆斡、马头、小陆、包桥、灵马、王桥、方合等地极为盛行。以农历三月最为面广、规模最大,九月次之,有部分在正月、七月、十月。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当地人民政府自1985年起,在县城举办
壮族“三月三”歌节,每年一届。至今,国外已有日本、泰国、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学者和民间歌手踊跃前来参加歌节活动。
壮族歌圩的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但历史上一直以青年男女通过公开聚唱来选择婚配为主。每到歌圩日,青年男女们便盛装艳服,三五成地来到歌圩场,通过歌唱显示才能,披露心声,交流思想,寻自己的意中人。歌圩上,对唱是主要的活动方式。对唱是一对一对进行的,当一对男女青年对唱的时候,双方的朋友都围在身旁相助,甚至还有歌师在旁出谋划策。对唱的程序是非常复杂而严格的。一般来说,从初交到初步确定恋爱关系,要经过下列对唱阶段:引歌、初会歌、大话歌、初问歌、盘歌、赞美歌、追求歌、初恋歌、结交歌、定情歌、赠礼歌、嘱别歌等等。各个环节相对独立,又环环相扣,紧密相联。因此,广阔的壮乡,素有“歌海”的美誉。被诗人称为“铺满琴键的土地”。因此,历史上才涌现出不少像刘三、黄三弟这样被称为“歌仙”、“歌王”的著名歌手。
可以说,广西壮族对山歌择偶的习惯对婚姻关系的缔结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这也构成了其独特的民族婚姻习惯特。
后来,笔者通过阅读一些文献了解到一些学者对我国贵州省侗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
做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并进行了相关分析和讨论。笔者现择取部分有关“贵州省部分侗族地区民歌与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调查与分析,进一步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行歌坐月”是黔东南黎从榕地区侗族地方的侗语称呼,是黎平、从江、榕江等地的侗族青年男女谈情说爱,自由恋爱的一种活动。每当傍晚时分,男青年们就三五成的抱着琵琶结伴到心仪已久的姑娘家唱歌,借此机会表达他们对姑娘的爱意。只有姑娘喜欢那个小伙子,才会给他开门,这时青年男女坐在堂屋一起唱歌,互相倾诉爱慕之情。还有一种恋爱方式,当地叫做“玩山”,主要盛行在天柱、锦屏、剑河一代的侗族。每逢赶场或者是在喜庆节日之余,青年男女就会盛装打扮,寻觅意中人。到之后,他们就会来到不远的山坡上,以歌为媒,传递爱意。在这些活动中,男女青年如果情投意合,就会互送定情信物。一般是女孩子送给男子亲手缝制的花腰带、鞋垫,男子送给姑娘银戒指。经过几次这样的唱歌传情,两个人的感情有了基础,男方就会去女方家里提亲。【1】
婚姻,作为一种人类文明的象征,是任何一个民族都具有的社会制度,随着漫长的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在传统的侗族社会中,年轻人拥有着对歌传情这种既浪漫又自由的恋爱形式。因而,侗族婚姻习惯法中“行歌坐月”的恋爱制度成为了重要的婚姻习惯法内容。
二、简要分析【2】
南方少数民族民歌的内容丰富多彩,所谓“夷人各种,皆有歌曲”,功能也包罗万象,在民歌艺术众多的社会作用中,其在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南方少数民族将歌唱视为重要的择偶标准和条件,以此来考量结婚对象的人品与素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南方少数民族普遍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生活极端匮乏,阶级分化不明显,使得他们在择偶过程中,抛弃财富、地位等外在的条件与标准,而将注意力更多的转向更为精神化的,富于浪漫彩的歌唱才能。这不仅促使南方少数民族创造出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使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制度得以充盈。
民族区域性的“以歌为媒”、“依歌为聘”的独特婚姻习俗,其地位与汉族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等同,使得歌唱成为南方少数民族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据记载,唱歌乃一切婚姻程序之始,或者说,歌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先决条件。
再者,民歌艺术是南方少数民族结婚礼仪中必需的环节,聘金的交付、教育、双方婚后的权利义务均由民歌来完成。
三、结语
笔者认为,作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民歌定情”的民族习俗作为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重要成分,虽然在一些地方有违国家婚姻法的规定,但是,其淳朴的民俗民情作为中华儿女最真切的历史保留,尤其是在我国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演变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并且,我们应该加大对相关民族习惯的调查和研究,不仅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尤其是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研究起着导线作用。
注释:
【1】朱微 :黎从榕地区三个行政村侗族婚姻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2】袁翔珠:《论民歌在南方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中的作用》,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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