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习惯法和中国法制建设的关系
经过一个学期的民族法的学习,我对中国民族法的相关理论及其发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激发了我对民族习惯法的兴趣。虽然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相应的民族习惯法也得到形成并逐渐发展,但是真正的关于民族立法的工作却是在近代才开始的,所以发展一直比较滞后,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一直存在很大的少数民族歧视观,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落后同时当地的法制建设也得不到及时很好的发展和贯彻,从而长期以来导致少数民族地区贫穷落后,尤其是在偏远的山区更是如此,当地的民众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从而产生的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久而久之导致很多民族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更加激化。为此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后民族立法工作得到很大发展,相应的科学的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的也得到贯彻,从而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飞跃式发展。
民族法是以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这决定了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民族法律、法律现象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纵观古今中外的民族法律制度,有什么样性质的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民族法律。民族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民族和民族问题以及问题的基础之上。所以对的发展和民族法律制度的进步都有重大意义。
现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主要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少数民族文化法律制度等等。
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调整和民族内部纠纷时起过重要作用,什么是少数民族民族习惯法呢?它就是中国少数民族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的,最早的少数民族法产生于生产与婚姻领域,这些对于调整民族地区的民事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民族习惯法发展至今逐渐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它仍然保留了部分原始的不适合当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规定,这些将阻碍中国法治文明建设,所以有必要对民族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例如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保留封建社会时期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制,这明显违反中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虽然中国的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变通执行但至少不能违背根本的原则,否则中国制定的基本法在民族地区就成了一纸空文,根本得不到贯彻执行,所以有必要对那些违背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风俗和习惯法进行强制改变,虽然在贯彻执行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如当地人拒绝接受等问题,但法律本身就是具有强制性的,就比如在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当国家机关对其实施制裁时违法犯罪分子也是拒绝执行或是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我们就因此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吗?回答一定
是否定的,所以我们在地方实施国家法律时应该加于相应的引导和教育同时不缺乏必要的强制性,这样才能促进民族地区法制事业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而要对民族习惯法加于引导改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也不能因为这样就任之放之,通过在民族法课堂上同学们介绍他们当地的民族习惯法了解到其实我们国家的很多法律在这些地区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他们把学校学习到的法律带到他们那里的法院或其他的司法机关还是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其实别说他们那些少数民族地区了,就是在我们汉族的很多地方也有很多法律得不到较好的实施效果,所以才会出现国家中央制定的法律是很好的但到地方上实施执行就出现了很多令人失望的结果,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结果,这样就显得我们的法律是柔性的法,而不是刚性的法,特别是强制性得不到相应的体现,除了在涉及刑法犯罪时才体现了国家机关的强制性外很多法律很难真正在地方上执行贯彻。这些现象和我们的法制建设将是背道而驰的,这样如何促进中国特法制文明建设?
所以我认为:在配合科学的国家实施过程中应该首先制定相应的民族法律法规。既体现国家的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又能体现民族地方的特,对于那些民族特文化可以给予相应的保护如民族节日和特有的建筑风格等,但对于违背现代文明和法制进步的一些行为和现象就应该强制的纳入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从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虽然有关民族法学的研究迅速发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使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了,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和形成为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巩固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促进、保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特有的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民族法律法规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有的一些民族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中有的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不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形势对民族立法、执法,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的监督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1.立法滞后,民族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现有的民族法律法规的数量还很不够,质量有待提高。
2.执法不力的问题依然突出存在总的来说,民族法律法规在政治权利方面执行得较好,在经济权利方面执行得不够好,一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3.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在民族法律法规建设中重立法而轻实施,必然影响法律实施和监督。
4.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人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总的说来,在应对上述问题时应当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点,确立目标,积极探索,适应时代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民族法律法规建设进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要认真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抓好实施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问题,要督促有关机关限期纠正;加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研究工作民族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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