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区包括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和自然保护区。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优化生态环境状况和各分指数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新增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和自然保护区等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废止。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我国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其中,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型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适用于地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及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变化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ecological index
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即EI,数值范围0~100。
3.2
生物丰度指数 biological richness index
评价区域内生物的丰贫程度,利用生物栖息地质量和生物多样性综合表示。
3.3
植被覆盖指数 vegetation coverage index
评价区域植被覆盖的程度,利用评价区域单位面积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表示。
3.4
水网密度指数 water network denseness index
评价区域内水的丰富程度,利用评价区域内单位面积河流总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表示。当水网密度指数大于100时,则取100。
3.5
土地胁迫指数 land stress index
评价区域内土地质量遭受胁迫的程度,利用评价区域内单位面积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开发等胁迫类型面积表示。当土地胁迫指数大于100时,则取100。
3.6
污染负荷指数 pollution load index
评价区域内所受纳的环境污染压力,利用评价区域单位面积所受纳的污染负荷表示。当污染负荷指数小于0时,则取0。
3.7
环境限制指数 environmental restriction index
是约束性指标,指根据区域内出现的严重影响人居生产生活安全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项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限制。
3.8
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状况指数 ecological index in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
评价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状况,即FEI,数值范围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