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
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 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道路养护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对于公路养护工程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
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小修保养
第十六条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七条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 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中修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 中修工程项目由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五章 大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九条 大修工程项目,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 大修工程完工后,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改建工程
第三十四条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八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道路养护
就是对道路的保养和维护。维护道路及道路上的构筑物和设施,尽可能保持道路使用性能,及时恢复破损部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节约运输费用和时间;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延长道路的使用年限,推迟重建时间。
  道路养护定义: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线和构筑物及沿线设施进行分期改善和添建,逐步提高道路的使用性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全社会对道路的要求。
  道路的工作条件非常恶劣,不但要反复承受荷载,而且还要受到严格的气候作用。养护维修又是复杂辛苦而简单乏味的工作,很容易被忽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道路提供的服务要求却越来越高。为了使道路保持良好状态及进行经济的运营,要求对道路进行经常的养护维修,防止道路的老朽和损耗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养护工程分为一般养护和大修两类:一般养护是属于经常性和预防性的工作;大修是属于改善性和加强性的工作。
  一般养护工程 包括路面、路肩、路边、人行道、桥梁和交通服务设施等的养护,以及排水、冰雪的控制。
  路面养护 道路养护随着等级的提高、交通量大量增加和材料价格的增长,养护费用大量用于路面上,因此路面养护占重要地位。养护工作内容随路面的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低级的砂砾、碎石路面,主要是平整度和路拱的维持、磨耗层的刮扫和材料的补充;对于低级沥青路
面如沥青表面处治等,主要是补坑、封面、松散材料的重拌或重铺等;对于高级路面如沥青混凝土路面则有坑洞裂缝的挖补、表面的封层及防滑措施等;水泥混凝土路面,主要是接缝的填封、板底淘空的填实和局部板体的更换等。路面养护工作的特点是量小而分散,因此所需材料的加工和处理要取用方便,施工工具要小巧灵活,最好一机多用,噪声要低,施工方法要快速安全不影响或少影响交通,施工标志要昼夜鲜明,防护要周到,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路肩养护 路肩养护工作随其表面的性质而异,如草皮路肩,需按时修剪,不使积水,必要时进行施肥、补植、浇水等养草工作;硬质路肩是和相同的路面养护一样办理;至于土路肩和砂砾质路肩,要在天气良好时用工具或平路机及时整修并具有一定的横向排水坡度,如产生车辙和沉陷应随时平整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路边养护 两旁路边的养护如有草皮则和路肩一样维护,干草随时清除以防火灾;妨碍视距的树丛应加修剪;边坡防冲可用植草或表层处理等方法;岩石松动之处,必要时可用水泥混凝土铺补或设立金属网以防坠落到路面上;路旁行道树、绿化的修整、喷药、补栽等均有专用的机械以增加工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