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服务的内容和目标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11—2019头部防护安全帽
GB/T 31832—2015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CJJ 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TG/T D70/2—01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T/CMEA10城市道路照明安全检测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照明urban road lighting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置的照明。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urban road lighting facilities
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光源、灯具及配件、灯杆、配电箱、架空线、地下管线、工作井、变压器、配电室、自动化控制设备、路灯专用箱式变电站等附属设备及设施。
3.3
亮灯率bright light rate
在给定的范围内,正常发光的灯具数量与总灯具数量的百分比,配电或线路原因造成的故障除外。
3.4
设施完好率proportion of facilities completion
在给定的范围内,某类完好的设施数量与某类设施总数量的百分比。
3.5
设施综合完好率completion rate of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配电设备(含控制、节电设备和基础等)、线路、管道、井、照明器具、专用灯杆及金属构件(含土建部分如基础、结面)等综合设施完好率按一定权重的集中体现。
3.6
灯具lamps
能透光和改变光源光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外所有用于固定和保护光源所需的全部零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3.7
灯盘light plate
在灯杆顶部,用于安装和固定灯具的金属框架。
3.8
高杆灯light of the high pole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照明设施。
4道路照明要求
4.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主要技术指标按道路类型分为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应符合CJJ 45—2015中表3.3.1的要求,为便于使用,重复列出该表内容,见表1。
表1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级别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
TI(%)
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
SR最小
值平均亮度
Lav (cd/m2) 维持值
总均匀度
u o 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
U L最小值
平均照度
Eh,av (lx)
维持值
均匀度U E
最小值
I快速路、主干路  1.50/2.000.40.720/300.4100.5
II次干路  1.00/1.500.40.515/200.4100.5
III支路0.50/0.750.4—8/100.315—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应降低约30%。
注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注3: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岀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注4:迎宾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道路,执行I级照明。
4.2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照明主要技术指标按道路类型分为商业步行街、流量较高道路、流量中等道路、流量较低道路四级,应符合CJJ 45—2015中表3.
5.1-1的要求,为便于使用,重复列出该表内容,见表2。
表2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级别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 (lx) 维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 (lx) 维
路面最小照度
Eh,min (lx)
路面平均照度
道路养护Eh,av (lx) 维
道路类型
持值维持值持值持值
商业步行街;市中心或商业区行人流量高的
道路;机动车与行人混合使用、与城市机动
1
车道路连接的居住区出入道路
15353 2流量较高的道路10232 3流量中等的道路7. 5  1. 5  2.5  1.5 4流量较低的道路51  1. 51
4.3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照明主要技术指标按道路类型分为商业步行街、流量较高道路、流量中等道路、流量较低道路四级,眩光限值应符合CJJ 45—2015中表3.
5.1-2的要求,为便于使用,重复列出该表内容,见表3。表3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眩光限值最大光强级别lmax (cd/10001m)    ≥70°≥80°≥90°>95°    150010010<1    2—10020—    3—15030—
4—20050—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4.4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CJJ 45—2015中表3.4.1的要求,为便于使用,重复列出该表内容,见表4。表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路面平均照度Eh,av(lx),交会区类型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30/500. 4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90°和80°高度角方向
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10cd/10001m 和30cd/10001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15/20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注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别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
度值。
4.5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4.6背街小巷、天桥、地下通道、开放性公园及隧道等区域在照明设计时,根据行人和机动车流量应符合表2、表3和JTG/T D70/2—01相关要求。5道路照明设施运行要求
5.1养护评价指标要求5.1.1快速路与主干路亮灯率不应低于98.5%,次干路、支路亮灯率不应低于9
6.5%,市区重要路段亮灯率不应低于99%。5.1.2设施综合完好率不应低于96%。5.1.3设施运行故障率应小于0.5%。5.1.4照明线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5.1.5重复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系统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