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XX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公路是指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和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实行专业(购买服务)和个人承包、养自养等多种养护方式,完善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管养体制,极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审批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养护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财政预算养护资金,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及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交通、财政、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科技农牧、应急、审计和各镇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县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年度养护计划分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年度养护计划分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
(四)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督查、考评和监督各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核实水毁及其他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安排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恢复工作;
(七)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道路养护
(八)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养护料场,及用地、用水手续等;
(九)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上报统计报表。
第七条 县综合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
(二)组织、督导、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行政辖区内镇、村、组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下设农村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交管站)。其职能职责是:
(一)落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镇养护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养护责任制,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
(三)督促乡、村道路养护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众做好本辖区内受灾公路的抢修、保畅、恢复和协调工作;
(五)做好本镇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制止违法侵占、挖掘和损坏农村公路和沿线设施设备的行为发生;
(五)做好本镇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制止违法侵占、挖掘和损坏农村公路和沿线设施设备的行为发生;
(六)协助办理农村公路新(改、扩)建和养护需要的自采料场、用地、用水等手续;
(七)负责管理和使用好养护资金;
(八)及时上报水毁及其他灾情情况,做好抢险、灾害恢复基础数据统计、备案工作;
(九)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与道路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完成机构人员的核定和定编定员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将日常养护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公安交警、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科技农牧、林草、水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协调有力、保障到位、依法治路,有法可依。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原则,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进行养护,县道养护责任主体为县交通运输局,实行专业养护队伍(购买服务)养护;乡、村道路养护责任主体为各辖区镇人民政府、村两委会,实行专业队伍(购买服务)、个人承包、养自养等养护模式,鼓励村两委会按“村规民约”的方式,实行全员参与,推行“我用我维护”,激励村民爱路护路意识,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分预防性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保通工程。
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保通工程定义和工作范围应与《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义一致。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是指清扫路面、整理维修路肩边坡、清除路肩边沟杂草、涵洞边沟清淤、坍方清理(小于10立方米)、维护沿线设施设备和绿化管理等常规性养护工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纵向排水设施、公路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 预防性养护工程:是指公路或桥梁在检测后预测会出现较大病害,影响公路或桥梁的使用而进行的预防性处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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