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
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应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考核测评不低于75分。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考核测评不低于60分。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考核测评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受到地(厅)级综合性表彰以上奖励的单位,以及平时考核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年度平时考核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适当核减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考核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产生。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年度考核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实行记实制度.采取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年度总结的方法进行。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任务。公务员按照本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能力席位标准,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月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附件1)并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二)个人记实.公务员每月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三)领导评鉴.公务员的主管领导每季度审阅一次《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并填写书面评鉴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