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考核评奖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考核办法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3.11.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考核评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实现公务员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要求,在总结我市近年来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考核工作办法,加强考核评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一、改进考核办法,完善考核内容和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把德、能、勤、绩、廉作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适当扩大考核触角,充实考核内容,加强考核的浸透力,健全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实现考核管理制度化、内容定量化、标准分类化、测评民主化、结果公示化。
  (一)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平时考核记实本》是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坚持“日记载、月总结、季评价”制度。平时考核应在年度考核中占有30%以上的比例。
  (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依据考核目的与内
容设定,应体现新时期党和政府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廉洁自律、思想工作作风、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要求,并以量化指标的形式在考核内容中予以体现。各单位可根据情况,决定定性定量相结合考核的具体办法,并参考《考核指标量化测评参考表》(附件一)的样式,自行设计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量化测评表,合理确定不同考核项目的量化测评计分权重。
  (三)坚持领导评价与众评价相结合, 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考核结果的确定,应参考各层面的测评结果,通过合理划定测评范围,使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都能以适当形式参加测评,其中主管领导的意见应占总分值的30%。对窗口部门的公务员,应增加服务对象层面的测评结果,并以适当权重计入总分。要通过扩大述职和测评范围等办法,保证众对考核工作的广泛参与。对测评结果也要客观对待,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票以分决定考核等次。
  (四)完善考核标准,增强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各部门可针对现有考核等次标准不明确的情况,对考核各等次的标准结合单位特点进行细化。特别是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考核标准,各单位可参考《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
等次标准(试行)》(附件二),结合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试行,加大择优汰劣、调整不称职人员的力度。
  二、规范考核工作程序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在每年七月份进行,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具体办法按照《哈尔滨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人字[1998]5号)文件执行。工作结束后,将《考核、奖励半年初评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翌年1月底以前结束。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1、报审年度考核评奖方案。各单位在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评奖工作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特点,在广泛征求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2、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指标。市直各单位在报审《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的同时,应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指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
内;受奖人员一般控制在参加评奖人数的15%以内。市直机关参加目标考核单位,超标的,考核和评奖比例增加3%;未达标的,核减3%的比例。全年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3%。没有进行平时考核的单位,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5%。未按时完成和上报考核评奖备案材料,或上报材料不全的单位,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3%。
  受奖人员比例为参加评奖总人数的15%,其中嘉奖占受奖人员的85%,三等功占受奖人员的14%,二等功主要依据事迹评选,一般控制在受奖人员的1%以内。
  各区、县(市)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和受奖人员比例都控制在15%以内。比例增减可参照上述做法。
  3、开展考核评奖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全员排序,探索末位诫勉制度。年度受奖人员应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年度考核评奖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定。
  4、审核备案。全市考核评奖工作在每年1月底前结束,各单位考核评奖工作结束后,到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对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予以备案,在考核备案卡上加盖印章,发放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其中二等功需上报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事迹材料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备案工作结束后,为受奖人员发放奖金。
  5、考核结果公示和反馈。各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奖结果产生后,应将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和受奖人员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天。如公示没有异议,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反馈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备案卡由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制度
  年度考核评奖审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平时考核情况、年度考核基本做法、考核评奖情况、存在问题和明年打算。
  (二)平时考核半年初评情况。上报《考核评奖半年初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
  (三)考核工作统计表。包括:《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一份,见附件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一份,见附件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不合格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七)。
  (四)评奖工作统计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评奖情况统计表》(一份,见附件八)、《公务员年度奖励审批表》(一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励审批表》(一份)、《年度评奖受奖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九)。拟报二等功人员另需呈报事迹材料一份。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年度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励审批表》在市人事局统一领取。其他表格按附表样式用A4纸打印上报,同时上报微机软盘。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发和应用各种计算机备案管理软件,提高工作效率。
  四、及时兑现考核结果,切实发挥考核作用
  要结合实际细化年度考核各等次标准,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等方面的作用。
  对具备受奖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对应批评教育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应降职或辞退的应坚决予以处理。
  当年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具有参加年度评奖资格。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一年内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不得晋升职务,并在以其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放的奖金中扣除一半奖金;对第二年仍无明显改进的,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应予以警示,并在等次确定后的次月降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扣除以其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放的奖金;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按职位要求进行培训。
  经审核或发现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实施考核的,随意突破优秀比例限额的,以及其他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否则
不予兑现考核结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人事局将重点对考核办法、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严格组织实施,在坚持各项考核规定的基础上,大胆创新。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完善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水平,建立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考核制度,发挥考核工作的应有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中处及处级以下人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奖工作,参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