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各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量化评估、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四条公司根据中央、北京市及市国资委有关企业法治建设的要求设置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情况、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合规经营情况、案件管理情况等。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依据指标体系对各单位总部及其所属施工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分别打分,每部分的基础分值为100分,并设置加减分项。
各单位综合得分=总部得分×60%+所属施工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得分×40%。
第六条考评结果设四个等级,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90分(不含)为良好,60-75分(不含)为一般,60分(不含)以下为较差。
按综合得分排名,各板块(施工、房地产物业、新产业、综合服务)及不同投资关系(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列。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司每年年初对各单位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公司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法律顾问任组长,分管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业务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评
工作。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评工作方案,细化年度考评工作的重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将年度考评工作通知下发各单位;
(二)由公司同各单位共同确定参评的工程项目、项目公司;
(三)各单位按照考评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照指标体系先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及年度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公司,并确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评扣分项目,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合格;
(四)公司对企业报送的自评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并进行初步评分;
(五)公司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召开现场会议、听取企业工作汇报和实地走访等;考核办法
(六)对项目部、项目公司考评原则上采取现场考评方式,根据考评情况,确定考评结果,并向各单位反馈。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考评工作。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公司对考评结果的运用主要包括:
(一)将考评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对于考评结果为“一般”、“较差”或者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视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
(二)将考评结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综合考评结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将考评结果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系统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将考评结果作为遴选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重大国企改革试点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以适当方式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企业对考评结果的运用应当包括: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者
领导班子会通报考评结果;
(二)应当根据考评结果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治工作体系;
(三)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当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整改工作,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并每3个月上报一次整改情况报告;
(四)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当配合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处理违法违纪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考评结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视情况开展问责追责:
(一)对于考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或者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二)对于考评结果为“一般”、“较差”或者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进行约谈;
(三)企业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对其当年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于扣分项目及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所出资企业的考评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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