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考核办法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  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