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分制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城管监察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全体监察人员的竞争意识和敬业精神,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众信赖的城管监察队伍,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北京市城管监察组织千分制考核办法(试行)》和新增职能以及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大队千分制考核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组成。负责制定千分制考核实施办法,评定考核结果,审批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
    组长:吴德祥
    成员:崔树杰、姜兆春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监督科),由大队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千分制考核的日常组织工作,汇总千分制考核情况,进行年终执行情况的总结。
    主任:姜兆春(兼)
    副主任:梁跃年
    成员:魏九红、赵春林、米勃、于庆礼、张蕊
    3、各科、队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千分制考核工作,审定有关被考单位和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及时汇总上报考核结果,并做好人员的思想工作。
    二、考核方法
    1、采取分级考核。
    大队千分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队机关各科室、直属队和各分队实施考核。
    大队的考核只对单位不对个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考核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2、大队每月组织两次常务队长参加的明查,对全区环境实行不定期的暗查,通过公示教育、社会舆论监督实施考核。
    3、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城管办列为重点检查的大街给予基础分2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班子建设、队伍管理、执法绩效、行政处罚案卷、督办事项、信息工作、宣传报道、调研工作、信访工作、培训工作、公示教育等。
    四、考核评分权限、计分办法
    1、考核评分权限:
    每次考核采取千分制,其中:
    办公室: 85
    人事、纪检监察科: 180
    法制科: 120
    监督科: 485
    行财科: 70
    加分:60分。其中办公室加分15分,法制科加分30分,监督科加分15分。
    2、在工作上表现突出的,经考核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加分。
    3、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的种类分四种:月考核、季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
    月考核成绩由大队机关各科室日常对直属队、各分队的检查成绩组成;
    季度考核成绩由本季度三个月考核成绩总和的平均值组成。
    半年考核成绩由半年内两个季度考核成绩总和的平均值组成。
    年终考核成绩由全年四个季度考核成绩总和的平均值组成。
    凡考核内容有重复的,归口记帐不重复扣分。
    五、考评奖惩
    1、考核等级分为四档,考核总分数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为一档(优秀);考核总分数在800分(含800分)以上的为二档(良好);考核总分数在700分(含700分)以上的为三档(达标);考核总分数在700分以下的为四档(未达标)。
    2、考核结果与奖励工资挂钩。
    奖励工资指市、区下拨的由大队发放的款项。
    奖励工资的分配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以月计算,凡考核未达标的扣除当月奖金的50%,不搞平均主义。
    3、设立大队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科队长职务津贴。奖励基金从发放的奖励工资中按10%扣除和被考单位依据考评结果被扣的奖励工资中产生。
    4、奖励工资发放的范围为大队和各分队在编的工作人员及驻队公安、交通干警。
    5、奖励工资实行职务津贴制度。
    6、执法中因违反各种法律、法规或因渎职行为造成败诉的将本分队当月成绩降一档;
    7、如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或较大事故或所属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以拘留、罚金等以上处罚的,视情节一次扣除该部门10005000元奖励工资和科、队长职务津贴。
    8考核办法、每次考核结果大队于下月10日前通报各单位,同时报送市、区、街有关领导。
    六、具体要求
    1、各科、队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千分制考核工作,并建立考核小组。
    2、各科、队应根据大队千分制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计分方法。
    3、各科、队应建立千分制考核档案,记载考核结果,并在内部公开。
    4、各科、队考核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搞平均主义,并根据大队考核办的考核结果,相应扣除责任人的奖励工资。
    5、各科、队应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大队考核办。
    6、各科室考核、奖惩结果每月汇总一次,并于下月 5日前报大队考核办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队千分制考核领导小组。
    八、本办法自200311日起试行,200211日实施的《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