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农业人口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都是我国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的稳定。自1996年民政部确定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以来,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探索了11个年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沿海和一些省会城市纷纷建立了起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各地取得一些经验、条件基本具备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出,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一村一大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当前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意义重大,却仍存在一些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滞后,一方面受到历史和现实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与我
国农村所处的特殊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国民经济在宏观上仍然是农村和城镇、工业和农业的二元结构,城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我们通常所提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指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村来说,要建立一个类似的社会保障体系,条件还不成熟。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区别来认识:
首先,二者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去甚远。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必须要以完善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相对发达的经济状况为前提。城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主力军的角,国家大部分投资和项目都放在城镇,许多关乎国计民生和实力强大的企事业单位都位于城镇,另外城镇各产业之间的比例结构较为合理,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这就为社会保障的形成准备了良好的环境。相比而言,在农村,农业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特别是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将广大农民都束缚在农业生产上,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社会保障的发展。
再次,从社会保障经费来源来看,在城镇,由于有大量企事业单位存在,它们承担着交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而且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增长速度都高于农民,有能力交纳社会保障费用,据资料,我国城镇居民现阶段按工资的27%交纳,另外,国家财政对
社保基金的拨款也主要在城镇,而且形成了完善的收费和管理制度,所以城镇有条件建立规范固定的社会保障基金。农村更多关注的是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民生活的稳定,还很少上升到社会保障这样一个高度。
最后,从实行社会保障的后果来看,城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城镇居民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即“安全线”,但这并不影响城镇居民对更高收入的追求,大多数人都宁可获得更多的收入而不是领取“低保”。但在农村,情况则不一样,由于农村生活水平本来就低,况且农业生产劳动繁重,有相当大一部分农民在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下,将会放弃农业生产 ,而无所事事,甚至成为游手好闲之流。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进步,也容易滋生农村的不稳定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目标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但经济因素并非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唯一充分条件,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应该:
1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只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才能保证这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要提高认识,各级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气去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大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力度,营造出一种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针对大部分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对政策理解不够等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进行农民保障意识教育和政策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覆盖面作为各级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考核指标。要积极引导,尤其是村干部要带头参加,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尽可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2深化改革,积极探索资金筹措和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首先,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办法。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按照部分积累的原则,由政府政策引导,集体
补助,个人负担,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先由县级起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形成一定规模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和筹资渠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其次,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保障这一方面,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第三,要高度重视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只有实现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投保农民才有保障,才有积极性。按照国际惯例,保障基金的节余基金的使用首先是必须保证安全性原则,其次才是收益性原则。因此,要高度重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在主要选择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保障资金的增值办法和措施。
3开拓创新,探索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新机制。家庭承包经营下的农村土地,包含了收入功能、就业功能、预期功能和保障功能等四重制度内涵,既要为从事非农产业和进镇进城的农民提供后退之路,又必须保证农户的基本收入和消费支出。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要再上新台阶,必须积极探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创新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形式,更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发展功能。
4分类指导,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针对我国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收入水平的较大差异性,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很难照顾到各方面要求的实际,必须建立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等形式并存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体现新制度是低水平(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广覆盖(覆盖所有适龄农民)、共同负担(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统分结合(基金的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属地化与社会化管理的主要特点,实现“一元化目标、多元化过渡”和“社会化”进程、“广覆盖”的目标要求。
5加强管理,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一要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二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实务规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工作网络,县(市、区)要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设置专门的职能科室,乡()一级
要实行代办员制度,村一级也要有人兼职此项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关系到困难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广大农村的稳定发展,同时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福祉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不仅仅是一项具体的社会政策,同时也是党和政府的政治大事,其重要意义不可低估。
其一,这一举措真实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进入新世纪,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增长在8%~10%之间,财政收入自1999年突破万亿元后继续快速增加,经济发展了、财政增加了,如何安排支出?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决定了,除了增加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投入外,必须更多地用于改善民生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这样一个重要举措,它证明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只是个口号,而是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实际行动,是人民众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得到的具体实惠。
其二,这一举措对于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用突出。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消除贫困
方面做了许多努力,贫困人口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5亿减少到目前的2100万,但脱贫致富仍然是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重点在农村,因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体人民的小康。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大力减少贫困人口,早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自立条件,激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党、干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动力;有利于化解各种利益矛盾,促进农村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其三,这一举措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是一个有力推动。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而统筹城乡发展是统筹兼顾尤其重要的方面。我们党有重视农村、关心农民的优良传统,而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中,同时必须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是一种历史耦合及必然性展现,也是一个历史重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历史规律的自觉驾驭和充分利用。当然,要真正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其四,这一举措是控制贫富分化、化解社会矛盾的又一实际步骤。自上世纪末以来,我国贫
富差距、贫富分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实际上的差距也的确在不断拉大。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矛盾增多且趋向激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为此,十六大以来所进行的一系列收入分配调整、税制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和各种救助制度等等,都是为了解决和缓解这一突出问题,并取得了明显实效。此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惠最多的是农村贫困者和低收入者,而资金来源于税收和各级财政,这对于控制贫富分化、化解社会矛盾将起到最直接的作用,是一个前所未有、更有力度、更加果断的实际步骤。
其五,这一举措将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近些年,有关社会公平的讨论焦点集中在农村、农民包括农民工,涉及到教育、医疗、就业、公共投入等各方面;而社会保障问题是焦点中的焦点,即广大农民还缺少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国民待遇,公共财政的阳光尚未普照农村各地,这是社会不公平的一个突出表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突出问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迈出了使广大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关键一步,是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必要环节。国务院的《通知》还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原则、保障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程序、资金筹集与监管、组织领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严格按照这些
操作落实,不走型、不变味地贯彻到全国农村各个角落,将进一步提升农村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水平,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