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测试二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活动参与方
2.主体客体
3.五年
4.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5.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6.企业网站和网络公司等
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它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网上拍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通过计算机显示屏上不断变换的标价向购买者销售产品的行为。
3.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是以认证机构为核心、沟通证书用户与证书信赖人而在三者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4.电子自我救助:是在被许可人侵权或违约使电子合同被取消后,许可人依法定条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而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电子自我救助的规定目的是限制许可方以电子的方式对阻止对方对许可信息的继续使用和占有。
5.电子商务犯罪: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应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利用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特点危害电子商务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以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技术性:电子商务的基础是电子工具的使用,而这些工具的使用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是分不开的。体现在电子商务法中,即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2)开放性:因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是互联网,是国与国之间,网路与网路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脉络,实现的是全球性的信息互通。
(3)复合性:这一特点是源于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复杂性和对技术手段的依赖性。体现在电子商务活动经常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协助或参与才能完成交易。例如由第三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在线电子支付服务或电子签名认证或密匙等等种类繁多。因此电子商务法也不能忽略广泛参与商事交易的第三方主体。
2.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1)在线自然人用户
(2)电子商务企业
(3)网络服务提供商
(4)网络交易中心
(5)电子认证服务商
(6)在线金融服务商
3.请简要叙述经过公证的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证据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公证机构介入必须是数据电文生成之时,或者必须是进行网上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之时,公证机构参与或见证行为过程或者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第二,保存和封存数据电文,其保存方法可以是磁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也可以直接打印成书面文件。
第三,对整个取证过程、当事人资格及其所生成数据电文出具公证书,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请简要叙述在制定或修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税收中立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简单透明原则
4.税收高效原则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以B2B、B2C两种不同交易的类型来分析电子错误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
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会因系统本身出现故障,造成信息被错误传递或在传输途中丢失,引发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争议。我们把这种由于数据传输等原因形成的错误称之为“电子错误”,如在一个交易过程中,如果买方的电子合同系统出现问题,在实际不需订货或在双方当事人并不知晓的情况下,而计算机却自动发出订货要约并经对方承诺,又如商家规定的买卖的有效时间已过,但消费者发出购买要约,自动交易系统仍然与之订约等情形。它并
非表示内容发生的错误,而是表示行为的错误,这也是导致电子合同不合意的原因之一。
在B2B电子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事先就错误检验程序达成了协议,那么,不按照约定的错误检验程序行事的一方就应当承担因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而遵照约定程序行事的另一方则可以不受错误的影响。遵守方可以撤销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不论合同是否已订立或履行。但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错误检验程序,若一方采用某种程序检测到对方所发出信息有变动或错误,应即时通知相对方,相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的,任一方均可撤销该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相对方未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的,接受方可以撤销该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
在B2C交易中,自动交易系统都是由商家提供的,如果该系统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那么,由于电子错误而产生的责任就不能由交易相对人承担,而应当由商家承担;如果商家在收到对方的信息后,按照预设程序将对方提交的信息再次向对方出示,要求对方在交易成立之前再次予以确认,
这就能防止对方最终发出错误信息。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应及时将错误告知商家,并且说明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如遵照商家的合理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返还给商家,或根据商家指示取消收到的信息拷贝以及根据错误情形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未使用或从该信息中获利或使该信息由他人获得;交易相对人在理应知道或在已知的情况下仍然出错,那么承担错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就应当是出错的对方,基于该错误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交易相对人应当返还因错误所带来的利益,不能返还的应给予补偿。因电子错误导致商家受到损失的,若错误或变动可归责于一方的,由该方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该损失由自己承担。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传统的交易法律制度可以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在电子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也应进行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2.谈谈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
几乎任何一个网站经营者,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均可以为网络用户实现网上信息展示、传输、存储、交流等提供基础性服务;有偿传输、信息检索和查询等均是向特定用户提供某种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
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在法律上必然存在着合同关系,可以暂且称之为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从信息服务的内容讲,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大致
商务活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信息发布,即接受他人委托在网站上发布针对不特定受众的某种信息(可能是商业性的信息,也可能是非商业的)。第二种是信息传输,即将某甲的信息传递给某乙。与前一种不同,其受众是特定的,如发送、发送订购单或确认函等即属于传输服务。第三种是提供信息服务,即向特定的消费者提供其索取的信息,如学术文献、产品信息等有偿查询服务即属于向特定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另外,在所有这些信息服务过程中,均存在一个共性的网上信息服务,即信息储存服务。所有这些信息服务既可能是通过明示的合同建立起来的,也可能是通过用户(消费者)的注册登记而建立的。一般而言,如果用户请求网站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提供某种信息传输服务,一般必须进行登记或注册,将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登记于网站的信息库中,这种注册或登记意味着消费者通过注册登记和网站之间达成一种信息服务合同。这种信息服务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都构成一种信息服务关系。
作为一种合同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而且,对于特定的服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例如,作为传输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不迟延地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信息传递给相对人,并且负有不删节、不遗漏、不篡改信息的义务。作为一般规则,信息服务中网络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确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执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信息服务或信息交易方面的立法,而现行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实践中主要根据法律一般原则、行业习惯,网站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因此经营者必须遵守《合同法》第39~41条的规定,合理地提示格式合同的存在,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25分)
被告中国商品拍卖市场网站上公布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详细规定了拍卖程序,参与拍卖的办法,拍卖的方法、付款提货办法、雇金手续费如何计算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为参与拍卖的人士发出的要约邀请,张岩作为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交纳了保证金,取得拍卖号,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参加该网站的拍卖活动,其出价即为要约。网站对其在拍卖周期中所出的最高应价,在该网站的拍卖结果中予以公开确认,即为对张岩要约的承诺,这时双方对拍卖物达成的拍卖合同已经成立。
拍卖人、委托人不得以成交价低于保留价为由对抗无过错的善意竞买人,因为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对保留价是保密的,竞买人即使知道拍卖有保留价,也不可能知道保留价的具体数字,因此,不知保留价的竞买人,是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当网站对低于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进行确认,拍卖成交,即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拍卖合同依法成立。
被告辩称其拍卖系统在10月1日——10月5日存在故障,即先于预定的时间启动拍卖程序,且启动的内容是测试时的内容。被告在拍卖合同成立后,向原告发出的道歉函,承认系统故障,但以系统故障为由,否认拍卖效力。我认为这种说辞是不能成立的。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依赖网站经营者的系统进行的,对于从事此方面经营的经营者在技术设备及维护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网站的经营者对网站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负有责任。在经营者的系统发生系统故障期间,消费者作为无过错的善意购买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