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精选7篇)
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 篇1
收购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鉴于,
收购方与转让方已就转让方持有的__________(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本意向书旨在就股权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其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进行股权转让没有约束力。
一、目标公司概况
1、名称
2、注册号码
3、注册地址
4、注册资本额
5、实收资本额
6、法定代表人
7、经营范围
8、公司类型
9、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或份额
10、其他
二、收购标的
三、收购方式
四、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
1、收购价格: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收购价格为 人民币(¥ )。最终价格以_______为准。
2、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以现金方式和/或 方式一次性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 日内全额支付完毕。
五、目标公司对外长期投资和分公司情况
六、目标公司资产剥离或股权重组
七、尽职调查
1、在本意向书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对
2、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交
八、保障条款意向合同
甲方承诺如下:
1、甲方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
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双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时,应于 日内与乙方进入《股权转让
2、确保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收购目标股权议案。
3、甲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意向书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意向书能够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该意向书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承诺如下:
1、乙方承诺在签订本意向书时,目标公司拥有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未被任何司法机关查封。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等他项权利,未被任何司法机关查封。
2、乙方承诺目标公司未对除已向甲方披露之外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在本意向书生效后至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的
4、乙方应及时、全面地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目标公司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甲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并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所指派的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5、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6、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所负的一
7、乙方承诺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将采矿许可证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
8、乙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意向书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意
九、交易基准日
1、本意向书所称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是指确定目标公司股
2、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暂为_____。
十、基准日后目标公司行为限制
目标公司在基准日至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期间内,不得擅自处理自己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主要业务,不得为管理人员或员工提薪,不得对外赠予资产,订立重要合同、重大决策、重大诉讼应当通知甲方。
十一、排他性
乙方承诺在本意向书签订后,不会擅自采取任何方式处置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抵押、担保、租赁、承包、转让或者赠予等方式。如确需处置则事先应书面通知甲方。
十二、保密条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本
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3、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4、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十三、不可抗力
1、本意向书所谓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等,虽非不可抗力,仍视为本意向书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因而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2、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等,导致本意向书书无法继续履行
3、任何一方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解除本意向书,除非依据本意向书约定应当返还预付款、利息及其他已给付的财产,相对方均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形,并可能使一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时,双方均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未采取止损措施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进一步扩大的损失。
十四、通知及送达
1、除非本意向书另有规定,本意向书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邮寄、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期后第五日;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当日;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三日。 :到达对方指定。
2、任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发生变更,该方应立
即按本意向书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本意向书项下的通知,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1)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在解释或者履行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