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社区内农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个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一年一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临柜办理。
第五条 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实行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紧密依靠村级组织,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社区内的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户主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额农贷对象。
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承包的农田、水塘、果园、山林等,并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
第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 农户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
第九条 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及入股社员代表组成。
第十条 农户信用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和信用关系状况,提出信用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按照农户信用评定依据(标准)及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并相应设立3个信用权重,其优秀权重为100%,较好权重为80%,一般权重为60%。
第十二条 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实行百分制。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农户,评定为优秀信用户;总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的农户,评定为较好信用户;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农户,评定为一般信用户;总分在60分以下的农户,不采取信用贷款的办法,其生产经营所需贷款,仍应采取担保、抵押方式,实行逐笔核贷。对信誉不好、长期拖欠信用社贷款不还的赖债户不予信贷支持。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分项目及标准:
(一)个人品质(30分):
1、农户信誉良好,不欠信用社的到期贷款和村组织提留,遵纪守法,无不良纪录的为27-30分;
2、农户信誉较好,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基本上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为22-26分;
3、农户信誉一般,在信用社有少量逾期贷款,但无赖债行为且能按年付息的为18-21分;
4、在信用社有少量逾期、呆滞贷款短期难以归还,但有偿还计划和还款措施的为15-17分。
(二)生产(经营)条件(20分):
1、自有资金:自有资金达50%以上的为9-10分,30%-50%的为6-8分,30%以下的为3-5分;
2、业务技术:熟练掌握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业务技能,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为4-5分;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需靠技术引进,实践经验欠缺的为3分;
3、产品销售:产品有市尝有销路,市场销售情况良好的为4-5分;产品市场已基本逐于饱和,市场销路一般的为3分;产品滞销,供大于求的为2分或零分。
(三)生产(经营)能力(20分):
1、经营者素质: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强,会经营的为8-10分;文化水平、管理能力一般的为6-7分;
2、经营业绩:经营业绩良好,经济效益始终保持增长状态的为8-10分;经营业绩一般,经营状况略有盈余的为6-7分;经营业绩低下,经营出现亏损的为5分以下。
(四)偿债能力(30分):
1、农户家庭财产(不动产,下同)在5万元以上,年总收入在2万元以上,且无外债的为27-30分;
2、农户家庭财产在3—5万元之间,年总收入在1万元以上,且无外债的为22-26分;
3、农户家庭财产在1—3万元之间,年总收入6000元以上的为18-21分;
4、农户家庭财产不足1万元,年总收入2000元以上的为15-17分。
第四章 核贷依据及限额
第十四条 核定贷款限额主要依据:
(一)种植户承包的土地面积;
(二)养殖户生产的规模大小及年纯收入;
(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户的年纯收入;
(四)考核其信用等级的差别情况。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实行分类核定的办法,全市农户大致可划分为传统农业、种养专业、多种经营户三种类型。核贷时每个农户只能按其主业划分为其中一类。
(一)传统农业户,即以家庭农田耕作为主,承包土地的总面积在10亩以内;
(二)种养专业户,即以种植某一种粮食、经济作物或养殖某一种水产品、禽畜为主,其生产基地超过10亩以上或养殖物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三)多种经营户,即同时经营种养业、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服务等2个以上主营业务,且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
农村经济合作社
第十六条 各类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传统农业户1万元、种养专业户和多种经营户2万元。其计算方式为:确定的类型农户贷款最高限额×信用权重。
第十七条 农户信用贷款限额核定后,由信用社向农户颁发载有信用等级及贷款限额的《农户贷款证》。《农户贷款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五章 贷款期限及利率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传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利率由联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上浮确定。
第二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一律以《农户贷款证》为准,在《农户贷款证》
载明的核贷限额内,由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和私章到当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逐笔填写借据,加盖农户私章并签字或按手印;或由信用社包片信贷员送款上门,办理贷款手续。1万元以上的贷款要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采取现金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意愿,实行转帐方式。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收回采取分期还本,定期收息或利随本清的方法。即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实行按期收回,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实行按季或按年收息,分期还本或到期还本。
第七章 贷款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由信贷员划片包干的办法,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以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对贷款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贷款,每半年要
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同时信贷员要对提供给信用评定小组的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发现有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农户贷款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时,有权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收回《农户贷款证》;有权强制提前收回其贷款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加罚息。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要建立农户家庭及经营基本情况台帐和农户贷款台帐,并保证《农户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情况与贷款台帐(卡)记录一致。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二公开一监督”办事程序,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贷款本息归还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农户的监督。
第八章 信贷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应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划分贷款调查、审批、发放、管理及收回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并按年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联社对贷款面广(户数多)、贷款发放量大、贷款收回率高的包片信贷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因调查不实或有关责任人违反贷款发放原则和贷款操作程序,发放人情贷款、超限额贷款和跨区域贷款的,责令其限期收回贷款或停职收贷;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令其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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