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08
农村经济合作社【字 号】台政办发[2011]143号
【施行日期】201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6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存在形式,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是农村重要的基层组织。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解决广大社员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夯实新农村
建设物质基础;有利于建立健全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基层众自治机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规范。全市村经济合作社换届已全面完成,各地要全面构建证书合法、印章牌匾齐全、成员明确的规范组织主体。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经济合作社新老班子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做好工作移交。尚无印章、牌匾的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其按照有关要求统一刻制印章、制作标识牌匾。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村经济合作社换届后的证明书发放和变更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村经济合作社发证台账,实行数据库管理,全面登记备案村经济合作社相关信息。县(市、区)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代码证和工商执照。村经济合作社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牌匾和证书,要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有关规定,完善章程,依法开展社员资格认定,编制社员名册。
  (二)管理制度规范。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强化村经济合作社制度建设指导,构建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框架。一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经济事项实行村班子集体讨论、社监会联合审议、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二是建立健全有序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社监会作用,做到财务票据逐张审核、经济事项实时监督、众质疑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快速反映,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管网络平台实时查询、监控和预警等作用,强化村经济合作社的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网络监督和财务违规责任追究。三是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细致易懂,公开时间及时到位,公开形式方便实用,公开程序严谨规范。四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制订工作流程,形成严谨高效的制度体系。五是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落实专人或代理服务中心妥善管理社员(代表)名册、决定决议、会议记录、会计统计、换届选举、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承包租赁合同等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资料。
  (三)经济运行规范。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者代表,依法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不得代理村经济合作社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职责,原以村民委员会开立的银行账户,
要统一变更为村经济合作社账户。村级集体组织只能由村经济合作社为开户单位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村级其他组织相关事务收支可由村经济合作社代为结算。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审批,或实行联审会签,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指导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前期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或集体留地出让时,以村委会为主体签订合同、协议的,其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集体留地出让收益均应汇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今后有关农村集体的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事项,按照制度审议后,应由社长签署并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监察、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民政、质监、工商、人民银行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强化配合,切实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经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
构,配足配强专职农经人员,确保乡镇(街道)履行好村经济合作社指导的职责。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社管会、社监会成员以及代理会计、村报账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执行政策的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把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