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安徽省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社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划名后加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全体成员或其代表签字确认。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总则,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和住所,组织性质,经营范围,登记设立方式等;
(二)成员,包括成员人数、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等;
(三)股权设置与管理,包括量化资产总额,股份设置原则,股份量化标准,各类股份数额,股权管理制度等;
(四)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人员、职权职责及议事规则等;
(五) 资产经营与管理,包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各项制度;
(六)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
(七)合并、分立、解散,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的具体事由及处理办法;
(八)附则,包括生效日期,修改解释权限,登记备案部门,成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农村经济合作社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四条  农村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