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的职能职责
    供销社的职能职责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等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7〕101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农村经济合作社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
    三、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业务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和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六、指导社有资产运营,确保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七、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事务。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社的职能职责
    1、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社的职能职责
    一是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是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三是指导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是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
    五是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市级化肥市场调控,参与组织、储备、调运有关救灾物资的工作,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六是指导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是管理、监督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是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是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