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镇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根据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
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是:经营、管理成员的土地,组织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种植、销售,统一采购供应成员农业生产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采购、销售成员的农产品。为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股份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同意后,交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组织设立
第八条 股份合作社设立5人的理事会和3人的监事会。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由党支部领导,以村“两委”干部为主,再由村民投票选举出信任的村民代表参与进来,共同负责土地的日常经营管理。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与村支两委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或者执行监事,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选出理事长。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九条 股份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成员大会或各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户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需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股份合作社的决议,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如1/5以上成员代表提出异议,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条 股份合作社享有以下的权利: 
1、对村集体入股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及社员入股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利;
2、由本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3、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4、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社享有以下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2、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3、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农村经济合作社
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
(一)成员大会行使的职权:
1、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审议、决定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3、审议、决定股份配置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4、审议、决定1/5以上成员代表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5、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股份合作社经济发展计划、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3、讨论决定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招投标方案;
4、讨论决定资产量化方案;
5、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酬分配方案;
6、审议和修改股份合作社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7、选举理事会、执行监事;罢免理事会成员;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设5名,其中理事长1名、理事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