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份。
第三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为股东参加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依法继承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登记和流转管理。各镇(街道)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社内部进行。
股东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每个股东通过转让等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本社总股数的百分之三。
第六条股东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股权登记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
第八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股东姓名、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九条股权发生变更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及时对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股权继承
第十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
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
第十一条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及书面遗嘱时,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取得相应股权。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继承开始后,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2)董事会进行审核把关;
(3)继承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若已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公证。
(4)继承人凭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被继承股东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院判决;
(2)被继承股东的股权证书;
(3)股权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股权有偿退出是指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股权有偿让渡给本社其他成员或者本社。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1)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社,由本社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2)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股权有偿退出:(1)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2)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社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3)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的。
第十六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赎回。赎回资金从本社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赎回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出让股权。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应遵循以下程序:
农村经济合作社(1)股权持有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董事会审核通过。
(3)转让双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交易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签约日期;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转让双方当事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凭公证书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和有关公证文书等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十九条股权转让时,当事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3)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