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
资产管理权责利关系的意见
根据京政发[2004]28号文件《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过三年的努力工作,目前全镇已有近60%的村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适应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资产管理的权责利关系,结合我镇产权改革进展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工作的目的
随着我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一种新型的分配关系和集体资产管理模式逐渐形成,这种形式就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使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创造更大的效益,让股民得到更多的收益分红,且不断地壮大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实力,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资产管理进行统一划分,实行财务核算单独管理。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把村民委员会收支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支分帐核算,最终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股民和睦相处、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基础工作。
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责权利关系
1、明确界定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必须要明确界定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村内行政性事务由村委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管理;涉及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类事务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正确行使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2、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责任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企业内部管理要建立权责明确、同股同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章程和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完成改制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必须以赢利为目标,增加企业资本金,减少债务,规避风险。
3、村民委员会的责任及权限
农村经济合作社
村民委员会的责任及权限按通州区村级组织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界定范围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新成立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替代以前的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职能。改制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金、资源界定标准为:可经营性资产全部划归社区股份合作社,归其经营管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全体股民)共同所有,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经营管理;在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纳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范围的可支配资金,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管理。
四、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经营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投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必须做好投资项目报告,报理事会、监事会审核,审核通过后
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通过。投资项目通过后才能开始投资运做。
(2)购置固定资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购置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购置资金预算报告,资产运营分析报告,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购置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则需提交全体股民大会讨论通过。在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民)同意方可通过。
(3)经济业务正常资金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开展正常经济活动时,资金支出在2万元以下则需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资金支出在2万元-5万元则需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资金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则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讨论通过。重点加强对管理干部工资的审批,工资标准要依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及经营业绩制定方案,报某某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土地出租、变现及举债的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出租、变现及举债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新签合同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签订。同时参照某政法[2007]7号文件《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工作意见》、某政发[2007]8号文件《关于村级合同的管理意见规定》和某政发[2007]21号文件《村级合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