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港区: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61号)等文件法规,结合嘉兴实际, 现就开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身份认定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深刻领会党和国家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以下简称股改)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科学界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身份,妥善处置股改以来家庭新增人口的利益诉求,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身份认定
(一)社员股东
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改时具有人口股且户籍关系一直在本村的,可认定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
社员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4)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3)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4)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社员非股东
在股改基准日截止后,尚未继承或受让股份的以下人员,可认定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非股东:
(1)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社员的新生人员;
(2)不具有其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3)因本社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社员非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但原则上不具有董事长和监事长的被选举权;
(2)以家庭社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4)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员非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3)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非社员
农村经济合作社不具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资格,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非社员股东:
(1)在股改时作为股权酌情享受对象的特殊人;
(2)非本社社员通过继承等方式从股权持有人手中取得股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3)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体。
非社员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非社员股东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3)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身份变动与丧失
1.身份变动的申请。新增、减少等人员身份的确认及变更应以家庭为单位主动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
2.身份变动的有关情形。
(1)社员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退出,则自退出之日起,其社员身份变为社员非股东。
(2)户籍已外迁的社员股东其身份变为非社员股东。
(3)社员非股东经继承、交易、赠与等股权流转方式获得本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则自股权流转之日起,其社员身份变为社员股东。
3.身份的丧失。
(1)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具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时,社员股东变为非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变为非社员。
(2)具有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失踪、死亡,经相关部门鉴定情况属实,则自其失踪或死亡鉴定之日起,其社员身份丧失。
4.特殊情形。因情况复杂,就社员身份的变动与丧失一时难以判定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四、认定程序
开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身份认定,一般应当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资料备案的操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采取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人员身份认定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众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二)调查摸底。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
(三)民主决策。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认社员身份资格;就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要进行民主协商解决。
(四)结果公示。将人员身份认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和股东非社员等三类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五)资料备案。全面收集人员身份认定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人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报镇(街道)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镇(街道)要健全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开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2.健全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与股权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各村(社区)要做好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股东非社员的台账管理,及时开展人员的信息录入、变更和注销。
3.强化培训宣传。要注重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农民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务操作培训,切实提高业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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